

福紀宣 郜曈 繪
上半年即將結束,某國企辦公室李主任找到董事長,說半年來大家辛苦工作、業績也不錯,能不能發點津補貼或福利犒勞一下大家。他還“貼心”地建議,可以“加班費”“誤餐費”等名義,將用于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資金“合理化”,并提交公司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這樣能最大程度“規避風險”。
在法定范圍內享受津補貼或福利,是干部職工的正當權利,也能體現組織對干部職工的關愛,有助于增進凝聚力。但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則是變味的“腐利”,是化公為私的“自肥”行為。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的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匯總情況來看,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數量長期位居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問題前列,是當前突出的“四風”問題之一,每年都有不少黨員干部因此受到批評教育和處理,甚至是黨紀政紀處分。
實踐中,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主要有5種常見情形:一是擴大范圍發放,二是超出規定標準發放,三是違規自行新設項目發放,四是借重大活動籌備或節日慶祝之機變相發放,五是違規使用資金發放。近年來,此類問題還出現隱形變異的新動向,一些單位轉移資金甚至轉嫁成本,通過下屬單位、企業或社會組織等“曲線”發放福利;有的通過虛列支出報銷、套取費用,甚至設立“小金庫”變相濫發津補貼或福利。不管形式如何,本質上都是貪欲作祟,紀律規矩意識淡薄,異化歪曲正常的干部職工津補貼及福利,社會對此反映強烈,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必須予以嚴肅整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李主任在明知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建議在正常工資、獎金范圍外,采取虛列開支套取國有資金的方式,無依據額外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并企圖以黨委集體決策的名義“背書”,屬于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隱形變異形式。一旦付諸實施,他和公司相關責任人員都將受到嚴肅懲處。
案例警鑒
王某某在擔任某省分析測試研究院黨委書記、副院長、院長期間,違規自定標準超額發放績效,巧立名目以加班費、車補、院長基金、所長基金等名義,向研究院班子成員及職工發放津補貼,共組織違規發放津補貼5338萬元,其個人違規領取142.82萬元。王某某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2月,王某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同年7月,王某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清風紀語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公權為民,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規范津貼、補貼發放工作,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等問題得到有力糾治,但相關問題具有頑固性、復雜性,必須久久為功、常抓不懈。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清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的根本危害,確保津補貼和福利發放始終在陽光下運行、在制度規定內執行。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帶頭管好自身和下屬,堅決杜絕在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上“自開天窗”“放任自流”。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粵紀宣 深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