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天傍晚,李局長一行即將結束基層工作調研時,被調研單位負責人挽留:“都到飯點了,回去路途遙遠又塞車,附近剛好有家私房菜館,一次只接待一桌,位置隱蔽不易發現,一起吃個‘工作便餐’再走不遲,食材、酒水包您滿意。”李局長有些猶豫:是盛情難卻參加飯局,還是予以謝絕盡快返程呢?
違規吃喝問題具有很強的頑固性、反復性,仍是當前最為突出的“四風”問題之一。針對一些享樂奢靡問題花樣翻新、隱形變異的現象,2020年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數據統計指標中原統計項“違規公款吃喝”調整為“違規吃喝”,并將原系統“其他”項中的“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宴請”納入“違規吃喝”中,與“違規公款吃喝”一起作為2個統計子項目進行單列。這兩種情形都影響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群眾深惡痛絕、反映強烈,必須堅決糾治、常抓不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吃喝非小事,作風在其中。不論是李局長,還是被調研單位負責人,都要堅決杜絕違規吃喝。確因工作需要公務接待的,接待單位和接待對象都要準確把握黨中央關于過緊日子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有關規定。如果屬于隱形變異的違規吃喝,將被從嚴懲處、嚴肅追責。
案例警鑒
某省農墾局局長傅某某、機關黨委書記歐陽某某等前往某區進行工作調研,中餐、晚餐及次日早餐由該區安排,三餐消費菜品、酒水超出接待標準2087元。當日晚餐結束后,兩人和區里多名黨員干部又前往大排檔公款吃宵夜,導致一人因醉酒于次日住院。此外,傅某某、歐陽某某住宿超出規定標準。傅某某、歐陽某某違規接受超標準公務接待、公款支付的宵夜、超標準住宿,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區里相關人員受到相應的處理處分。
清風紀語
黨中央歷來堅決反對黨員干部大吃大喝,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決糾正“四風”問題,對違規吃喝等不良風氣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從目前總的趨勢來看,違規吃喝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未根絕,有的違規吃喝穿上“隱身衣”,躲進“青紗帳”,有的“不吃公款吃老板”、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吃請等,對此必須常抓不懈,擦亮眼睛,抓住實質,嚴懲不貸。違規吃喝問題關系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是腐敗問題的“催化劑”,容易由風及腐、風腐一體。黨員干部要堅決摒棄“小事小節論”“行業特殊論”等錯誤思想,牢固樹立紀律規矩意識,對目的不純的飯局堅決說“不”,做到不觸電、不嘴軟、不栽在因“飯”而設下的“局”里。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粵紀宣 深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