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節專門對監察證據的形式要件等作出規定,《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瑕疵證據補正解釋規則,其目的都在于保證監察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確保案件查辦質量。實踐中,精準適用瑕疵證據補正解釋規則,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準確區分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非法證據是指違反法定程序,利用嚴重侵犯被調查人合法權利或者嚴重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方法調查收集的證據。瑕疵證據也涉及違反法定程序,但通常限于調查取證人員、時間、地點等技術性違法,又被稱為存在技術性缺陷的證據。例如,制作筆錄時遺漏起止時間、缺乏相關人員簽名、調查取證活動存在程序手續上的違規等。在證據能力上,非法證據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瑕疵證據則既不是無證據能力,也不是有證據能力,而是處于一種“證據能力待定”的中間狀態;在認定程序上,監察機關在認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前需要啟動專門的調查核實程序,而監察機關發現證據存在瑕疵的,可指導辦案人員視情補充完善相關程序和手續;在處理方式上,《監察法實施條例》確定了非法言詞證據的絕對排除規則,以及非法物證、書證的裁量性排除規則,而在瑕疵證據的處理上,相關監察法規規定了“先補救后排除”的原則,即對于存在瑕疵的證據,應當由監察人員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如不能補正或者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規范取證活動,避免瑕疵證據產生。瑕疵證據的產生,根本原因在于調查取證工作不規范,應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防范瑕疵證據的產生。一要重視固定證據來源。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證據材料時,不僅要調取證據材料本身,還要記錄證據來源和提取過程。比如,在不能調取物證、書證原件的情況下,應書面記明不能調取的原因、原件存放地點、復制件制作過程、復制件是否與原件相符,并由調查人員和原件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以此來固定證據來源。二要避免證據性狀發生改變。證據性狀指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包括證據的形態、形狀、顏色、數量等。證據性狀一旦發生改變,將直接影響證據的證明力,實踐中應避免因證據提取、保存不當而導致證據原有性狀發生改變。三要確保證據形式要件完整。以證人證言筆錄為例,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規定,監察人員在詢問證人時,應當在詢問筆錄上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明詢問起止時間、地點。如證人證言筆錄缺少上述形式要件,或者筆錄反映出同一時間、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均會導致證人證言出現瑕疵。四要杜絕取證程序違法。以搜查為例,監察人員在搜查時未出示證件或者出示無效證件的,所獲取的證據為瑕疵證據。對此,監察人員應當強化責任意識和規范意識,杜絕類似技術性、細節性程序違法,規范調查取證程序,確保案件查辦質量。
消除違法情形,有效開展補救措施。瑕疵證據的補救方式包括“補正”和“合理解釋”。從實踐情況來看,補正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是當事人同意。證據存在瑕疵,往往意味著取證過程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若當事人通過事后追認的方式認可了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則證據的瑕疵據此得以補正。例如,監察人員首次訊問時未告知被調查人權利義務的,會導致被調查人供述出現瑕疵,但若后續程序中監察人員補充告知了被調查人相關權利義務,且被調查人對此表示認可的,則該被調查人供述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二是補強證據。證據因缺少形式要件或者來源不明而產生瑕疵的,監察人員可以通過另行提供證據予以補強的方式,使瑕疵證據得以補正。例如,訊問筆錄未記明訊問起止時間或者缺少訊問人員簽名的,監察人員可以提供同步錄音錄像,通過同步錄音錄像顯示的時間和畫面確定訊問時間和訊問人員,從而對存在瑕疵的訊問筆錄予以補強。又如,調取的書證復印件未記明原件存放地點的,可以通過重新制作筆錄,記明原件存放地點,并由原件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確認的方式對書證復印件予以補強。瑕疵證據還可以通過“合理解釋”進行補救,即通過對證據產生瑕疵的原因進行分析、闡釋,從而增強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例如,在一起受賄犯罪案件中,監察人員在搜查、扣押筆錄中記載從被調查人家中查獲金黃色手機一部,但在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檢察人員發現扣押的手機為藍色而非金黃色,這就使得扣押物品性狀與扣押清單中描述的內容不一致,導致證據出現瑕疵。后經了解,該款手機為可變色手機,光線較暗時呈金黃色,光線充足時呈藍色。后監察機關調取手機使用說明書,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對手機顏色發生變化的原因進行了解釋。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該解釋合情合理,并據此認定移送財物與原扣押財物系同一物證。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補正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防止出現為補正而弄虛作假的情況,解釋也應當符合經驗法則、合乎常情常理,防止辦案人員以工作疏忽、筆誤等空泛解釋蒙混過關,確保經補正或解釋的瑕疵證據經得起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