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范和加強公車使用管理,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的重要方面,也是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為什么我們要抓景區會所、送節禮、送月餅、送賀年卡這些看起來不起眼的事情?為什么要抓辦公用房、公車配備、出差餐飲等問題?就是要從細節處著手,養成習慣。”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深化公務用車改革,下大氣力糾治違規使用公車問題,人民群眾看到了實實在在的成效與變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對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立紀沿革】
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2014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202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新修訂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在第五章“公務用車”一章專門對公車使用管理作出規定。
2003年《條例》將“違規購買、更換、裝修小轎車”的行為作為“揮霍浪費公共財產”中的一項作出規定。2015年《條例》在第一百條將該行為單列為一條,并新增違規配備、使用公車的行為類型,設置“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作為兜底類型,將“小轎車”的表述修改為“公務用車”;同時,明確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責任。2018年《條例》在第一百零七條將“公務用車”的表述修改為“公務交通工具”,即除公務用車外,將違規配備、使用、乘坐船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行為納入處分范圍,涵蓋的范圍更廣,釋放了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2023年修訂《條例》時,將本條調整為第一百一十七條,內容未作修改。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首先,須有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客觀行為。這里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和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相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據此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公車改革指導意見等有關制度規定。這里的“公務交通工具”,既包括公務用車,也包括船舶、火車、飛機等因公務而乘坐、使用的交通工具。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用車”系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實踐中,本條的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違規配備公務用車。主要是指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等行為。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超出規定編制增配公車以及公車主管部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就是“超編制”配備。根據該辦法第七條規定,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價格、排氣量等標準。比如,機要通信用車配備為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后,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且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超過這些規定的價格、排氣量、車型等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就是“超標準”配備。
2.違規購買公務用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違反這些規定,不履行集中采購程序,未經批準私自購買公務用車或者雖采取集中采購方式,但資金來源、購買車型等不合規的,均屬于違規購車。另外,根據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除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否則,亦是違規。
3.違規更換公務用車。一般是指未達到更換年限或者雖達到更換年限,但能繼續使用的情況下進行車輛更新,或者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但未履行審批手續更換公務用車等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公務用車的使用年限一般為8年,但不代表用滿8年就必須要更換,需要根據車況實事求是進行判斷,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4.違規裝飾公務用車。主要是指為公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等行為。比如,在購車時要求售車單位高于原車配置設計進行加裝;借修車之機進行高于原車配置的裝飾,通常包括增設智能互聯系統、高檔音響、按摩座椅以及其他與車輛行駛性能無關的設備等。這是變相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行為,同樣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規定所禁止。
5.違規使用公務用車。一般是指違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使用公車的行為。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二是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三是不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等;四是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
6.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相關規定,乘坐飛機、火車、汽車、船舶時用公款超標準購買座位、艙位;違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租車,未采取調劑、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舊公務用車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
其次,情節須達到較重及以上。違規配備或使用公務交通工具的行為須達到情節較重以上才構成違紀,情節輕重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違紀行為的時間節點、行為次數、浪費金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比如,行為人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并造成交通事故等嚴重后果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情節較重甚至嚴重。
再次,責任主體須是直接責任者或者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一般是違紀行為的具體實行者,對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領導責任者一般系對違紀行為所涉事項負有組織、審核、領導等職責,對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比如,某縣商務局局長甲以提升招商引資能力為由,報該縣副縣長乙批準,超標準購買、配備商務車,購車費用從縣商務局辦公經費中列支。對該違規購買、配備公務用車行為,甲作為具體實行者,負有直接責任,乙作為縣政府分管相關工作的負責人,違規審批,應負領導責任。
二、有責性
首先,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須是故意,即明知行為違規仍實施該行為,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比如,決策或者參與決策超編制、超標準、超范圍配備公務用車;明知本單位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而不管不問,甚至使用;默許、放任下屬公車私用等。
其次,還要充分考慮違規使用公務交通工具的動機目的、客觀情勢等因素,堅持實事求是、紀法情理貫通地判斷有責性的有無或者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