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其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因此,有些黨員領導干部利用其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所掌握的公共資源,謀取非法利益。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對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轉門”等漏洞,并對相關違紀行為及時予以懲戒和糾正。
2023年修訂《條例》,將本條中黨員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行為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同時,在原條文“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基礎上,增加“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等單位”的表述,將“聘任”改為“聘用”,進一步擴大了適用范圍。
有關規定
本條中的“有關規定”,是指中共中央組織部等單位印發的規范公職人員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從業行為的相關制度規定,如《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等。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從業或者營利活動的禁止范圍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從業的禁止范圍是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這里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企業類型。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營利活動的禁止范圍是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實踐中,認定“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具體范圍,要結合各有關單位制定的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來進行把握。
相關案例
從執紀監督情況看,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到關聯企業任職領取“高薪”屢見不鮮。
如浙江省嘉興市第一醫院原院長曹浩強利用職務便利為某醫療中心提供幫助,并與該中心負責人達成退休后獲取回報的口頭協議,退休后曹浩強進入該醫療中心擔任院長,以“考核獎”名義收受好處費;中國證監會原法律部副主任吳國舫從證監會離職后仍利用曾擔任職務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繼續謀取所謂“投資機會”;中儲糧儲運公司原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劉福群從中儲糧儲運公司離職后搞“政商旋轉門”,到與中儲糧系統有業務往來的單位任職,領取高額薪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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