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此條是關于在國(境)外出走和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在國(境)外出走
脫離組織,主要是指脫離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出境的團(組)。出走,主要是指未經組織批準,私自外出不歸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滯留國(境)外不歸的行為。行為人出走時具有離開后不歸的主觀故意,性質和危害嚴重。
按照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就被認定是自行脫黨,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落實黨章要求,規定對脫離組織出走的黨員給予嚴肅處理。
幫助在國(境)外出走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相應處分。提供方便條件,主要是指故意為脫離組織出走人員提供達到出走目的所需要的各種有利條件和幫助,比如,為脫離組織出走人員開具證明,代辦護照、簽證,幫助購買車船機票,提供經濟幫助,提供落腳點,或者為其提供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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