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給予相應處分。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該行為進行把握。
準確理解該條款的內涵要求。黨章規定黨員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建議,黨員干部可以在正常渠道內充分發表意見。一旦黨中央作出決定,黨員干部就要堅決貫徹執行,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意見還可以通過黨內程序反映。但是,決不允許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能打著虛假民主、言論自由的旗號不講原則地信口亂說。有些黨員干部對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妄加評論、指責,“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極易導致黨內紀律渙散、人心動搖,久而久之還會產生小圈子、小派系,污染政治生態,干擾黨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破壞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黨員應當牢記黨員身份,在黨言黨、在黨為黨,如果不負責任地隨意批評指責黨中央大政方針,造成了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應當受到紀律處分。
認定該違紀行為應把握的幾個方面。一是主觀方面,妄議的重點在“妄”字,即沒有根據、胡編亂造、以偏概全的胡亂議論,該違紀行為要求在主觀方面有虛妄、歪曲、誣陷、抹黑、詆毀的內心意圖。二是在行為客體和對象方面,妄議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問題,而是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是關系到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大原則問題、大是大非問題,譬如黨的重大制度安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戰略決策部署等。三是行為方式方面,是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反對黨中央大政方針的言論,違背黨的規章制度,特別是不符合組織程序,沒有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反映不同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是一個公開的、面向不特定公眾的行為。比如,有的黨員干部在會議中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反腐敗政策相違背的言論;有的在“酒局”上公開表達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不滿;有的在會議、調研中公開發表反對黨中央關于邊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論;有的在微信朋友圈發表反對“一國兩制”的文章,公然否定該政策,等等。但如果被審查調查對象通過寫日記等秘密的方式,或者單次對單一對象發泄表達不滿,由于不是向不特定人群表達觀點、不具備公開性的特點,一般不宜認定屬于該條違紀情形。四是在行為結果方面,妄議行為必須產生嚴重后果,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比如,在某案中,被審查調查對象經常在下屬、身邊工作人員、私營企業主面前多次妄議黨中央反腐敗大政方針,其下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最開始聽到這些言論內心是不認同的,但類似的話聽領導說多了內心也產生了懷疑和動搖。這些人又在不同場合表達了這樣的觀點,并以此吹噓炫耀,將“領導真心話、貼心話”向外傳播擴散。本案中,被審查調查對象是黨的領導干部,雖然未利用廣播、電視、講座等方式發表言論,但其在酒桌上、在一定范圍的聚會上大肆妄議,并在相當規模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損害了黨的形象,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應根據該條款認定違反政治紀律。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做好取證工作。在執紀審查中,要圍繞構成要件進行全面深入調查,形成主客觀一致、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條。要注意全面核查被審查調查對象對事實情節、主觀目的、危害后果的交代,深挖行為表現背后的主觀認識和行為動機,把內心深處的想法談透徹,如行為的出發點、對當時境況的內心感受、受什么因素驅使、有何考慮等等,還要注意收集相關人員的言詞證據和書證材料,做到主客觀相一致。二是注重紀法銜接。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不僅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