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員干部參與正常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但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則可能涉及看似出借“錢”、實質出借“權”的隱性違紀違法行為。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將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行為構成要件中的“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修改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強調具備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則涉嫌違紀,而不要求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現實存在,切實教育引導黨員干部持續強化紀律規矩意識,防范民間借貸存在的廉政風險。實踐中,可從以下角度綜合把握。
從借貸雙方身份關系來看。基于黨員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該類違紀行為具有借貸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特征。違紀主體方面,行為主體一般是行使一定公權力的黨員,如具有一定職務職級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被臨時賦予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黨員(如輔警、協助政府從事搶險救災的村組織成員)等。行為對象方面,一般是黨員干部的管理服務對象,如下屬、行政執法對象、業務項目管理相對方等。對于行為對象的認定要動態把握,黨員干部“曾經的管理服務對象”如曾經具有業務關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將來的管理服務對象”如擬在黨員干部職權范圍內經營的外地私營企業主等,均存在與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的情況,應納入該類違紀行為范疇。此外,如果行為對象既是黨員干部的管理服務對象又系其親友、同學的,要進一步甄別是出于私人情感還是基于職權,對于臨時救急、借款數額不大、回報不高、及時歸還、相互拆借資金等明顯可以歸入親情往來情況,且沒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一般不宜認定違紀。
從獲取大額回報情況來看。一是通過貸款利率、數額等情況判斷是否屬于“大額回報”。該類違紀行為突出表現為因利率畸高導致回報較大,比如對于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從民事法律上即不受保護,根據紀嚴于法的原則也可認定為貸款利率畸高。對于未超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再看是否超出行為對象同期向其他人借款的利率、同期同檔銀行貸款利率進行判定。在貸款利率不高的情況下,可結合貸款本金數額大小、時間長短、次數多少及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綜合判定獲取的數額是否屬于大額回報。比如出借本金2000元、期限1年、年利率20%、實際獲取400元利息的,一般不宜認定為違紀。相反出借資金200萬元、年利率3%、期限5年、獲利30萬元的,因時間較長、獲利數額較大,具備認定大額回報的條件。二看是否實際獲取大額回報。對于僅約定獲取大額回報但未實際獲取即案發(因其他違紀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包括對于應獲利息打欠條但未支付的、僅支付小額利息等情形,一般不宜給予紀律處分,可依據《條例》第五條、第十九條等規定適用“第一種形態”處理。當然,此處的大額回報除獲得利息之外也包括其他情形,比如行為對象因一時無法支付高額利息以其他相當價值貴重財物予以折抵的,可以結合在案證據對貴重物品價值予以確定,視為已經獲取大額回報。三看獲取大額回報的方式。利用自有資金放貸獲取大額回報是此類違紀行為的典型表現。此外,通過向企業和個人低息借款后高息轉貸給他人,為他人借貸行為提供有償擔保、居間介紹并收取介紹費中介費等形式獲取大額回報的,也可依據該條款認定違紀。需要注意的是,執紀工作中要做到“人”“財”同查同處,對于獲取的大額回報,應當結合相關利率標準和在案證據情況,做到應追盡追、應繳盡繳。
從行為性質區分來看。一是與《條例》第一百零三條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區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以“違反有關規定”為前提,且不要求是否實際獲利和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而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行為則不以違反相關規定為前提,且必須實際獲取大額回報和達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行為本質上也屬于從事營利活動,對于以自有資金少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的,鑒于營利性特征并不明顯,按照特別規定優先的原則可認定為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行為。對于經常性放貸謀利或通過借貸活動獲取介紹費、中介費、擔保費用等明顯具備經營營利性質的,可按照體現行為本質特征及處分較重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認定。二是與涉嫌有關犯罪行為的區分。該行為與“放貸收息型”受賄的區分在于是“資本利得”還是“權錢交易”,即看是通過放貸獲利還是直接追求權力的對價。具體可以是否有請托謀利事項、是否達成通過放貸輸送利益的合意、行為對象是否有實際資金需求或者雖有需求但明確通過高額利息輸送利益,若是則涉嫌受賄犯罪,否則可考慮認定為違規借貸行為。此外,對于以轉貸謀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并獲取高額回報達10萬元以上的,則涉嫌構成高利轉貸罪。對上述涉嫌犯罪行為,應按照管轄權限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適用紀法銜接條款給予相應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