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完善充實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九條與時俱進增加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將“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行為納入其中,堅決向辦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特權思想、特權現象亮劍,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實踐中,應注重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把握。
全面把握政策要求。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和使用,要求一以貫之,法規制度不斷嚴密。2007年3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2013年7月印發的《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等都對辦公用房管理作出明確要求。2017年12月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提出“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這一違規情形?!稐l例》與之相銜接,將“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作為獨立的處分依據,作出明確規定。
精準認定行為性質。一是明確適格主體。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二是辨析具體情形。“未經批準”指的是未履行審批程序、越權審批、審批程序不合規等情形。關于審批的規定,主要是上級或本地區出臺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或辦公用房配置管理規范等具體規定。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違紀情形有:“偷梁換柱型”,有的單位為追求奢華待遇,搞“陰陽”兩套租用方案,擅自將租用地點變更為高檔酒店,享受酒店級服務;“狡兔三窟型”,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按規定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一處辦公用房,或報上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兼職單位安排一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但有的領導干部把辦公用房當成了臉面和身份的象征,以“借用”的名義,一人長期違規占用多處辦公用房;“利益交換型”,以減免稅金、工程費用抵頂等變相補償方式租用或借用由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增加群眾負擔。要堅決防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擅自提高租用、借用標準實現“豪華辦公”等隱形變異問題嚴肅查處。三是考量具體情節。主要從行為發生時間、當事人所表現的態度、不良社會影響的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該行為發生在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后的屬于查處重點;當事人明知該行為未制止或主動要求給予安排的,應視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揮霍公款、豪華裝修或引起輿情和社會高度關注,侵犯黨和國家及集體、人民的利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節及后果,在量紀時也要充分考慮。
區別劃分人員責任。要合理區分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這里的“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違規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提議人、使用人和決策人等?!邦I導責任者”,主要指對違規租用、借用辦公用房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如某婚姻登記中心主任決定,并請示主管婚姻登記中心工作的民政局副局長同意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即租用臨街店鋪作為該中心的辦事大廳開展業務,那么中心主任對結果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應認定為直接責任者;副局長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確履行職責,應認定為主要領導責任者。要堅持實事求是,綜合考慮情節輕重、背景情況、造成的影響等要素,還要注意收集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執行上級命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責任阻卻事由,審慎穩妥提出處置意見。比如,若該中心工作人員只是執行領導安排辦理相關事宜,對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毫不知情,一般不宜追究紀律責任。再如,若領導向工作人員謊稱已履行審批手續并安排其辦理,該工作人員基于對領導的信賴產生錯誤認識,不具備正確履職的期待可能性,一般不宜承擔責任。
準確適用黨紀條規。對于《條例》出臺前的行為,按照行為發生時間適用《條例》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或廉潔紀律兜底條款。其中,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以后的行為,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此外,應注意“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與“將辦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區分。前者系租用、借用辦公用房行為,屬于承租(承借)方;后者系向外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屬于出租(出借)方,對后者行為可參照相關規定,依據《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黨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