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表現形式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
“本人經管”既包括本人直接經管,也包括與本人職務上有隸屬關系的其他人員經管。黨員干部侵占本人主管、管理和經手的公共財物,屬于監守自盜行為,涉嫌貪污或者職務侵占。“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行為不符合貪污行為的構成要件,與貪污行為之間有本質的不同。
2.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
“象征性地支付錢款”,是指購買物品時以明顯低于同類同等物品市場價格付款的行為。侵占的是公款公物的,構成貪污或者職務侵占,達到追訴標準的相應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則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侵占的是私有財產的,構成受賄或者受禮,其中涉嫌受賄罪的相應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其余情況則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3.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
“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是指接受服務、使用勞務后所支付的費用,明顯低于實際發生的應當支付的服務費、勞務費。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勞務的是國有單位的,構成貪污或者職務侵占,達到追訴標準的相應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則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勞務的是民營企業或者個人的,構成受賄或者受禮,其中涉嫌受賄罪的相應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其余情況下則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
“由下屬單位”支付、報銷的,構成貪污或者職務侵占,達到追訴標準的相應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則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由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構成受賄或者受禮,其中涉嫌受賄罪的相應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其余情況下則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案例警示
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和各地典型問題公開通報中,有不少黨員領導干部存在此類行為,如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副巡視員蔣祁利用職權侵占公私財物;湖南省原國土資源廳總經濟師孫敏、助理巡視員曾令亮以象征性支付錢款的方式侵占他人房產;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呂曉東象征性支付報酬使用勞務;重慶市中醫院原黨委委員、院長左國慶無償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提供的“保姆式服務”;山西省朔州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蘇斌如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等,均受到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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