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給予相應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行為
所謂“經商辦企業”,主要是指經營商業、興辦企業,其形式主要有: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等。
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利潤,而不論經商辦企業的客觀結果是否營利。
違反有關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行為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一般來說,本質上屬于經商辦企業。
違反有關規定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行為
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主要是指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等。
某些掌握一定職權的黨員領導干部,為了規避黨和國家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到國外去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對此必須予以黨紀責任追究。
相關規定
關于經商辦企業,中央發布了一系列規定:1986年2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明確禁止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2023年11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
相關案例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為了規避有關規定,隱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比如,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鎮原黨委委員、副鎮長江遠新,與杭州全商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全洋進出口有限公司毫無關系,可實際上,這兩家公司均是其安排表弟成立的“影子公司”,以便自己隱身幕后、實現權力變現。
有的通過他人代持的方式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原黨委副書記、區長宋伯岱,收受某私人企業主送給的公司16.67%的股份,并交由其親戚代持。
有的到國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入股,如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高級專家劉志鴻被“雙開”的通報指出,其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國外公司投資入股。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條道。這些行為敗壞黨風政風,甚至成為腐敗隱形變異的手段,必須堅決制止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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