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認真落實省委大抓基層、深化基層治理的決策部署,今年4月起,省紀委在全省開展了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線索集中排查活動,至8月底,全省已立案查處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3550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796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49人,有力遏制了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蔓延勢頭。現將各地查處的10起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一、廣州市荔灣區東漖街道東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原社長李永洪虛開發票套取集體資金案
2008年至2012年期間,李永洪與東漖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常務理事會其他成員利用職務便利,結伙密謀以虛開發票報銷、虛構工程項目、虛設假合同等方式多次共同套取并私分集體資金,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5年6月,李永洪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免去其社長職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二、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回龍埔股份合作公司原董事長余夢鴻受賄案
2006年至2012年期間,余夢鴻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某私人老板向政府申請非農建設用地指標1.1萬平方米,同時申請變更6千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享受了集體企業交納10%土地出讓金優惠政策,并將該1.7萬平方米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該私人老板,從中收受賄賂,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余夢鴻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三、英德市英城街道城西社區黨支部原書記、居委會原主任黃家河受賄和騙取征地拆遷安置用地案
2007年至2010年期間,黃家河利用擔任英城街道城西社區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征地拆遷補償及安置工作中,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85萬元,且單獨或者伙同他人以虛報拆遷安置戶的方式,騙取國有劃撥拆遷安置用地,并將部分土地非法占為己有或私自出售從中獲利。2015年1月,黃家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免去其居委會主任職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45萬元。
四、仁化縣董塘鎮塘聯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謝高輝濫伐林木案
2014年4月,謝高輝利用職務便利,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及未取得當地自然保護區同意的情況下,縱容其親屬到該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山場濫伐林木蓄積為10.16立方米并從中獲利,導致3.15畝林木被毀。2015年6月,謝高輝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免去其村委會主任職務,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0.3萬元。
五、普寧市占隴鎮新寮村黨總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陳綠明違規賣地案
2008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間,陳綠明利用擔任占隴鎮新寮村黨總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便利,未經土地主管機關批準,主持召開村“兩委”會議、村民代表大會、村支部黨員大會,將該村多處土地出賣給村民建設廠房和住宅,違反相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5年8月,陳綠明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免去其村委會主任職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六、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原副鎮長劉浩受賄案
2008年至2013年,劉浩在擔任松口鎮副鎮長期間,利用分管國土、村鎮辦和協管城建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承包該鎮下轄村土地開墾整理耕地工程項目的某公司順利完成施工、開發、驗收等工作,包庇多名私人老板在該鎮違規建造房地產小區;利用其具體負責該鎮地稅分局辦公大樓選址相關事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介紹、幫助他人達成土地轉讓意向,共收受私人老板李某等7人的賄賂7.3萬元,非法所得1.8萬元。2015年5月,劉浩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七、信宜市洪冠鎮扶曹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覃云德和村委會原會計朱世昌受賄案
2010年至2013年期間,覃云德、朱世昌利用協助政府從事扶貧款物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在使用扶貧資金建設公路、改造泥磚房、修排水溝、安裝路燈、建設公共廁所和垃圾池等工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所送現金合計7.1萬元,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2015年6月,覃云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免去其村委會主任職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朱世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八、肇慶市高要區大灣鎮都棠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高要區工商聯合會大灣分會黨支部原書記梁健初非法盜采河砂案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梁健初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冼某等人利用抽砂船、鉤機等工具,安排抽砂工人在超出標段范圍的河段非法盜采河砂,僅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 月3日期間就非法獲利共21.5萬元。2015年7月,梁健初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免去其村委會主任職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九、汕頭市澄海區蓮下鎮蔡寮村干部受賄、挪用資金案
2007年至2011年期間,蔡寮村黨支部書記蔡錫波伙同村委會主任蔡文介、村委會原主任蔡子德、黨支部原副書記蔡壁群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取和收受村集體工程承建人的賄賂共13.25萬元,為其在中標工程、結算工程款中謀取利益,蔡錫波單獨挪用村集體資金5萬元并與蔡文介共同挪用村集體資金6萬元。2015年5月,蔡錫波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蔡文介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免去其村委會主任職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蔡子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蔡壁群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十、遂溪縣遂城鎮城東社區居委會原委員、七里塘村原村長王候舉挪用村集體征地賠償款案
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期間,王候舉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支取七里塘村的征地補償款79774元歸自己使用。2015年2月,王候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上述違紀違法問題雖然發生在農村基層,涉及人員職務較低,但直接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直接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惡劣。這些案件的有力查處,充分表明各級黨委、政府和紀委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政治理念和有腐必懲、有貪必肅的反腐意識,零容忍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的堅強決心。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落實“四個全面”的戰略部署,把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線索集中排查工作納入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認真履行職責,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到基層,促進農村基層社會和諧穩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加大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線索排查力度,繼續暢通滾動摸排渠道,及時完善線索總賬,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檔;要把查處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作為紀律審查的重要內容,突出重點,著力突破“小村大腐”、“小官大貪”案件,嚴格責任追究,及時通報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強大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