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經深圳市委批準,深圳市紀委監委對深圳市羅湖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肖嘉睿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嘉睿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侵害群眾利益;違規干預插手政府采購活動;貪欲膨脹,侵吞公款據為己有;毫無紀法觀念,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城市更新項目推進、項目中標、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肖嘉睿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深圳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深圳市委批準,決定給予肖嘉睿開除黨籍處分;由深圳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深圳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深圳市羅湖區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