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郜曈 福紀宣 繪
最近,某單位辦公室李主任家里來了一些外地親戚。他打算帶著親戚們好好逛逛,但自己的私家車座位不夠。有人建議,辦公室就保管著公車鑰匙,近期單位也沒有用車計劃,公車閑著也是閑著,剛好可以臨時用一下。要是覺得用公車不合適,可以向管理服務對象“借車”,既不容易被發現,也無需費用,一舉多得。李主任有些猶豫:這樣用車可行嗎?
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本意是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效率。但實踐中,個別黨員干部特權思想作祟,把配備使用公車當成“待遇”,作為權力、地位、身份、面子的象征。“車輪上的腐敗”看得見、摸得著,是群眾眼皮下的不正之風,不僅助長官僚主義、享樂主義,與黨政機關“過緊日子”的要求背道而馳,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還容易成為腐敗滋生的土壤,是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的問題。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近期新修訂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針對違規配備使用公車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規依紀依法精準認定和處理。其中,對公車私用和違規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車等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對借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等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對“私油公供”“私車公修”“私票公報”等“私車公養”行為,其本質已由風及腐,通常屬于貪污或職務侵占行為。對于“私車公養”所涉金額尚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應當適用紀法銜接條款,追究其紀律責任和監察責任;所涉金額已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職務犯罪的,在追究其紀律責任和監察責任的同時,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李主任應該明白,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絕非小事。他必須分清公私界限,及時打消公車私用或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的念頭。如果他貪圖一時的便利,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將受到相應的處理。
案例警鑒
王某某在擔任某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長期違規借用下屬某供水公司車輛作為公務用車,并在該企業報銷車輛燃油費、維修費、保險費等費用。王某某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和降低退休待遇處理。
清風紀語
公車姓“公”不姓“私”,違規配備公車、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看似小事,實則關系黨風政風,關系到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黨員領導干部要正確處理公私關系,牢記“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公權為民,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嚴格落實公車管理規定,從思想和行動上自覺抵制“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粵紀宣 深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