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二十條對各級紀委監委派出的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與派駐機構的關系作出規定,明確紀檢監察工委按照規定審理有關派駐機構審查調查的案件,向派駐機構反饋案件質量評查結果,加強與派駐機構的溝通協調等。實踐中,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把握二者的職責定位,做到有效順暢銜接。
把握職責定位的“三同三異”。紀檢監察工委與派駐機構的職責定位主要表現為“三同三異”。“三同”。一是同為紀委監委組成部分。派駐機構是派出它的紀委監委的組成部分。紀檢監察工委作為紀委監委的派出機構,同樣是其組成部分。二是重點監督職責相同。派駐機構重點監督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等黨組織、黨員干部。紀檢監察工委履行對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工委)的監督職責,是發揮派出機構作用應有之義。三是審查調查措施相同。紀檢監察工委、派駐機構均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的審查調查措施。“三異”。一是領導體制不同。派駐機構受派出機關直接領導,與駐在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紀檢監察工委在派出它的紀委監委和機關工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因此,二者執紀執法工作程序手續也有所不同。比如,派駐機構采取談話、詢問等措施,應按權限和程序報派出它的紀委監委審批,不需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批準。紀檢監察工委雖可監督機關工委,但因同時受其領導,擬對機關工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使用審查調查措施的,仍需按審批權限規定同時報機關工委負責人審批。二是審理和處置職權不同。派駐機構對其查辦的案件有內部審理權;《規則》第二十條賦予紀檢監察工委“二次審理”權,即派駐機構內部審理后,應報紀檢監察工委“二次審理”。此外,紀檢監察工委不僅可以對相關黨員干部審查調查,還可對其作出黨紀處分決定。派駐機構未被賦予黨紀處分權,其提出黨紀處理建議,由相關黨組(黨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三是與機關紀委關系不同。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機關紀委是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關系。機關紀委在紀檢監察工委領導下進行工作,如省直紀檢監察工委領導省直單位機關紀委工作。
強化系統思維做好溝通協調。紀檢監察工委與派駐機構在審理工作中應把握具體要求,做到精準規范溝通協調。分段溝通。一是事前適度。派駐機構將案件移送“二次審理”前,可就事實認定、類案定性等與紀檢監察工委初步溝通。紀檢監察工委要著眼適度有效,不宜過早介入,一般不宜就個案處理檔次進行溝通,以免查審不分導致“二次審理”流于形式。二是事中全面。派駐機構將案件移送“二次審理”,待紀檢監察工委閱卷后,雙方可就定性處理等進行全面溝通,并就擬退回或補充審查調查進行充分溝通。三是事后延伸。紀檢監察工委向派駐機構反饋“二次審理”報告后,派駐機構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討論決定。精準溝通。一方面,派駐機構要在做實審查調查、內部審理工作“頭道工序”基礎上,客觀全面地向紀檢監察工委提供被審查調查人一貫表現、相關單位政治生態、處理因素考量等“活情況”。另一方面,紀檢監察工委不能就案審案,要與有關派駐機構充分溝通,了解類案的處理檔次、社會影響等情況,預判處理效果,闡釋處理理由和依據。規范溝通。派駐機構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后,派駐機構將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如處分建議與黨組(黨委)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
守正創新鞏固溝通協調效果。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派駐機構與紀檢監察工委在立足各自職能的基礎上,堅持和發揚溝通協調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加強日常溝通,通過專人聯系、聯席會議、聯合調研等方式創新溝通協調渠道。要通過跟班學習、雙向掛職、同堂培訓等方式,持續加強隊伍建設,構建案件質量共同體。常態化開展質量評查。案件質量評查是提升案件質量、加強溝通協調的重要抓手。紀檢監察工委要在派出機關領導下,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向派駐機構反饋評查結果。通過案件質量評查,及時發現影響派駐機構案件質效和溝通協調方面的問題,有效提升溝通協調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