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不得違規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不得違規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實踐中對此類問題,應當依規依紀依法精準認定、規范處置。
全面理解相關規定精神。對離職或者退(離)休的黨員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掌握、從嚴把關。具體要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兼職(任職)的限制范圍,主要包括“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既指經營地區、范圍與原任職務的職權行使、職務上的影響有關的企業,也指與該企業屬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公司。“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退(離)休、辭去公職等前三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工作業務。二是時限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規定了三年的兼職(任職)禁止期限,即黨員領導干部在離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等營利性組織中兼職(任職)。對于三年后或者在限制范圍之外的企業,退(離)休黨員領導干部經批準可以兼職,但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同時其兼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三是審批程序,對于離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或者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該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組織(人事)部門同意或進行備案。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還應報相應紀檢監察機關同意或備案。四是領取薪酬,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退(離)休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包括以顧問費、咨詢費或者通信補貼、交通補貼等名義獲取的額外利益,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其工作費用。對經批準離職后到企業任職的黨員領導干部,可以領取相應報酬。
準確把握主要違紀違法情形。根據《條例》等有關規定,認定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兼職(任職)違紀違法行為的關鍵要看是否影響原任職務的廉潔性、是否經過組織批準、是否謀取非法利益等,做到精準界定、依規處理。一是在禁止期限內違規兼職(任職)。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等營利性組織中任職等,已構成違紀,應責令其辭去企業職務,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系等,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若存在違規領取薪酬問題,應一并認定兼職(任職)違紀行為,收繳違紀所得,不再單獨評價。二是在禁止期限或者限制范圍之外,未經審批兼職(任職)。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或者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行為,應責令其暫停企業職務,立即履行相應程序,并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悔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黨紀處分。三是經批準兼職(任職),但違規領取薪酬。退(離)休黨員領導干部經審批同意到企業兼職(任職),但違規領取報酬或者獲得股權及其他額外收益的,也是兼職(任職)違紀行為,違規領取的薪酬應予以收繳。但對離職后到企業任職取酬的,如不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沒有利用原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非法利益,系合法勞動報酬,并非違紀所得。四是關于涉嫌違法犯罪問題。黨員領導干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謀取利益,約定離職或退(離)休后到企業不實際工作,“掛名”兼職(任職)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報酬明顯超出同期同類市場薪酬水平,并且在離職或退(離)休后實際收受的,系權錢交易行為,以受賄論處。
需要注意的是,對系專業技術人員的事業單位黨員領導干部,如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退(離)休后,經組織批準,可以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兼職,也可以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獲取薪酬等合法利益;對于離職或退(離)休的黨員領導干部,通過與原任職務無關的勞務活動獲得報酬,從事屬于一般社會觀念認可的日常經濟行為,應與具有濃厚商業性質的企業兼職(任職)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