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督執紀要點】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既可能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也可能違反政治紀律。要注重從政治上審視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方面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注重檢視查擺違紀行為背后的政治站位、政治意識問題,審查帶來的政治影響、政治危害與后果。要著力糾治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做表面文章,缺乏實際行動和具體措施,或搞口號式、表態式、包裝式落實和機械執行、“一刀切”執行等問題。既要把握問題本質和一般表現,又要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準確區分性質,精準監督執紀,保障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區“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完成整改。2019年7月,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聯合制發《關于建立常態長效監管機制防止“大棚房”問題反彈的通知》,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建立日常巡查監管機制,嚴防“大棚房”問題反彈。但該區委、區政府貫徹落實通知要求不到位,對“大棚房”后續管理工作重視不夠、部署不實不細,跟進督促檢查、推進落實不到位。其中,區委書記王某、區長付某重視不夠,未及時作出具體部署、督促落實;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劉某表面上高度重視,連續作出批示,要求抓好落實,實際上既未深入研究具體措施,也未跟進指導推動落實,更沒有實地查驗工作開展情況,抓落實未見具體行動、一批了之。該區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趙某僅于2020年6月24日至8月初安排核查,未再安排專人進行常態化督促核查;“大棚房”問題所在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李某作為該鎮“大棚房”問題整治巡查工作小組組長,僅在2020年6月16日至9月7日期間帶隊進行檢查;區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管理五所所長梁某具體負責該鎮設施農用地備案管理工作,僅開展4次抽查,此后未常態化開展工作,巡查檢查敷衍應付、流于形式。當地“大棚房”問題整治后死灰復燃,有44棟陸續出現反彈,嚴重影響“大棚房”整治成效,致使黨中央關于整治“大棚房”問題的決策部署在當地未落實落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該區委、區政府被責令分別向上級黨委、政府作出檢查;區委書記王某、區長付某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劉某,區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趙某,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李某等3人分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區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管理五所所長梁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他責任人員受到相應處理,相關“大棚房”非農設施全部整改到位。
【定性量紀】
本案中,對相關責任人違紀行為的認定,主要考慮以下方面:
一是區委、區政府部署落實不到位。該區委、區政府未認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對上級部門關于加強“大棚房”后續監管的要求重視不夠、部署不到位,沒有及時跟進、督促檢查。王某、付某作為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在思想上不重視,沒有作出具體部署,更未督促落實。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劉某抓工作浮于表面,習慣于作批示、提要求,口號喊得響、做起來“掛空擋”,既沒有進行實質性、具體化安排部署,也沒有跟蹤問效和督辦檢查,工作不細不實,致使黨中央關于“大棚房”問題整治的決策部署和上級要求在該區未得到有效落實,屬于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二是職能部門監管督辦浮于表面。落實黨中央關于整治“大棚房”問題的決策部署,加強日常監管和跟蹤督辦是常態化工作。該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督促核查鄉鎮整治巡查工作,局長趙某思想消極、責任缺失,認為“大棚房”問題整治是短期工作,僅于2020年6月24日至8月初安排核查,此后未再安排專人進行常態化督促核查,抓落實簡單化、表面化,監管督辦“一陣風”。
三是屬地巡查檢查流于形式。該鎮成立了以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李某為組長的“大棚房”問題整治巡查工作小組,要求開展經常性巡查檢查。實際上,李某僅在2020年6月16日至9月7日期間帶隊進行了檢查;區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管理五所所長梁某具體負責該鎮設施農用地備案管理工作,僅開展4次抽查。李某、梁某明知常態化巡查要求,身負巡查檢查責任,卻沒有常態化開展工作,對責任區域內出現的問題應發現未發現,失職失察。
本案在處理時,考慮到王某、付某疏于管理、不正確履行職責,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黨中央關于“大棚房”問題整治決策部署不力,違反工作紀律;劉某在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過程中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趙某、李某、梁某等人思想消極懈怠、工作敷衍應付,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是典型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予嚴肅處理。同時,鑒于王某等人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工作,采取拆除復墾等措施加以整改等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等規定,作出上述處理。
【以案釋義】
通過上述案例,對實踐中有關重點疑點問題進行辨析釋義,以澄清模糊認識,準確把握實質,精準定性處理。
一是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如何嚴格監督執紀?
黨中央決策部署是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的政治任務,必須不折不扣貫徹落實。但是,個別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扭曲、發展理念偏差、治理能力不足,導致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時有發生,影響黨中央決策部署有效落實,必須精準監督、準確識別、堅決糾治。當前,要圍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以及“十四五”規劃實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疫情防控、統籌安全與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等黨中央決策部署,聚焦重大戰略、重大政策、重大改革落實情況,精準識別、堅決整治其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為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見效提供紀律作風保障。
監督執紀實踐中,要著力糾治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做表面文章,缺乏實際行動和具體措施,或搞口號式、表態式、包裝式落實和機械執行、“一刀切”執行,或以地方和部門利益至上,貫徹落實不堅決,甚至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等問題。要堅決糾正違背新發展理念、阻礙構建新發展格局的作風問題,嚴肅查處搞本位主義,盲目發展高耗能、高排放、產能過剩項目,急功近利、脫離實際“鋪攤子”搞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問題。要堅決糾治營商環境評估重排名、輕實效甚至用公款買排名等突出問題。同時也要著力糾治在履職盡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群眾利益等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和簡單化、亂作為等問題,持續整治加重基層負擔的形式主義問題,讓廣大黨員干部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抓落實。對一般性問題,要及時糾正、督促整改;構成違紀違法的,要結合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情況,準確區分責任、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是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的具體行動,是體現政治站位和評價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的重要標尺,是檢驗執行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試金石。實踐中,要敢于善于從政治上認識和把握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注重檢視查擺違規違紀行為背后的政治站位、政治意識問題,注重審查帶來的政治影響、政治危害與后果,對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處理。
實踐中還需準確把握的是,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追責問責,應突出領導干部,聚焦領導崗位、有決策管理權的領導干部。要以科學、精準追責問責體現從嚴要求,推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解決,不能動輒問責一大片、搞“沾邊就處理”,也不能問下不問上、混淆責任界限。
二是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問題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典型問題之一。相較于其他問題,該問題具有“兩面性”的突出特征:一方面,表面上高度重視,作批示、作講話、發文件,表態積極高調,或者熱衷于上電視、發新聞、發文章,作秀裝樣子;另一方面,以形式落實代替實際落實,缺乏具體安排、辦法措施和督促檢查,流于形式、不求實效甚至弄虛作假,導致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
監督執紀實踐中,要注重結合主客觀因素、具體表現、造成影響或后果等情況綜合把握,區分不同情形,精準執紀問責,堅決糾正一般性輕微問題,嚴肅查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突出問題。在認定處理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問題時,對主觀上懶散懈怠、消極應付,在政治上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適用工作紀律相關條款處理。如果該行為導致黨中央決策部署不能有效落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不能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依照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本案中,相關責任人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黨中央關于“大棚房”整治決策部署不力,但尚未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綜合整體案情,應適用工作紀律條款處理。其中,王某、付某疏于管理、履職不力,但其行為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特征不明顯,應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但劉某、趙某、李某、梁某等人工作作風漂浮、不嚴不實,看似層層落實卻變成層層落空,暴露出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滿足于做表面文章等突出問題,應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