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三條是關于從重給予政務處分情節的規定。 “從重處分” 是指公職人員行為在符合違法行為基本構成的基礎上,其主觀惡性、行為方式、事后表現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應在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政務處分。 “故意違法” 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違法的行為。 “串供” 是指違法公職人員與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虛假口供,統一口徑,建立攻守同盟,以逃避違法責任追究的行為。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包括編造虛假證據,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或其他證據予以毀滅或者隱藏起來使其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行為。 “包庇” 是指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供虛假證明幫助違法行為人掩蓋違法事實,或者在違法行為人被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查獲、發現前幫助其湮滅、隱藏、轉移或毀滅違法證據等。 “同案人員” 是指與被調查的公職人員共同參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 “脅迫”他人違法 主要是指在被脅迫的人員沒有違法主觀故意的情況下,違背其意志,采取脅迫等手段迫使其違法的情形。 “唆使”他人違法 主要是指教唆、挑動、指使他人違法的情形。 “拒不上交或者退賠” 主要指的是違法的公職人員客觀上有上交或者退賠的能力、條件,但主觀上拒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 本文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