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強誣告行為治理”。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也強調,“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促進黨員干部廉而有為、勤勉敬業,促進全黨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檢舉控告是人民群眾參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形式,通過暢通檢舉控告渠道,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但在這個過程中,也存在個別人乘機濫用監督權利,通過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誣告黨員干部。檢舉控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公民在行使合法權利的同時不能濫用權利,更不能把誣告行為作為實現非法目的的手段,讓黨員干部“寒了心”“泄了氣”。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對黨員干部隊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須有效治理誣告行為,提振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精氣神,當好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堅定行動派、實干家。
誣告行為具有特定的含義。《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在現實生活中,檢舉控告中的典型誣告行為大致包括四種類型:一是出于誤解心理實施扣帽式舉報。舉報人對黨員干部辦事存在個人誤解或偏見,借檢舉控告之便,將合法權利異化為實現一己之私的工具,四處編制或捏造事實,以達到破壞黨員干部聲譽、形象的目的,甚至讓黨員干部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談話函詢。二是出于競爭心理實施打擊式舉報。舉報人與黨員干部之間存在職位競爭關系,在干部換屆、巡視巡察期間明知舉報的內容失實,仍以無中生有、以偏概全方式惡意攻擊他人,達到擾亂視聽、挑撥離間的目的。三是出于謀私心理實施貼牌式舉報。舉報人在反映或解決個人利益訴求時,為了得到領導機關的重視或者想通過紀檢監察機關“施加壓力”,將分管工作的主要黨員干部作為被舉報人,發布夸大事實、危言聳聽甚至誹謗他人的不實信息。四是出于泄私心理實施摻雜式舉報。舉報人不尊重合法權利,在道聽途說的基礎上演繹推斷、自編自導,對黨員干部上綱上線、惡意抹黑,無理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黨員干部進行嚴肅處理。
誣告行為產生的嚴重危害和惡劣影響不可低估。誣告行為一方面會浪費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資源,讓紀檢監察干部將有限的精力分散在無意義的勞動上。另一方面會嚴重破壞所在地方所在部門政治生態、污染社會風氣,嚴重挫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讓擔當作為的黨員干部遭受委屈、流汗又流淚。另外,誣告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侵蝕人們對于檢舉控告制度的信任,影響監督執紀執法的力度。因此,對誣告行為決不能縱容,必須堅決查處和打擊。
當前,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對誣告行為的處理都有明確規定,形成了一個系統的管理體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對“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行為作出處分規定。《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這些法律法規為治理誣告行為提供了制度依據。
誣告行為治理應體現政治高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將治理誣告行為納入改革內容,其要義在于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也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保護好黨員干部干事創業、擔當作為的積極性,培養出一批批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只有為干事創業者撐腰鼓勁、向誣告者亮劍出招,才能激發黨的生機與活力,保護黨員干部的正當權益,才能引導黨員干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強化誣告行為治理的頂層設計,宣揚改革創新的價值導向,營造起激勵干事創業、擔當作為的良好氛圍。把誣告行為治理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規劃,與完善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機制相結合,進一步著力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
誣告行為治理應突出工作力度。查辦案件是治理誣告行為最有力的手段。應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的高壓態勢,對歪曲事實中傷黨員干部、散布謠言擾亂政治生態、無事生非干擾組織程序等誣告行為保持高度警惕,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誣告人的責任,提高誣告行為的違規成本和懲罰力度,讓誣告人付出沉重代價。建立健全協同機制,充分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作用,加強紀法貫通、法法銜接,促進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新聞宣傳、執法司法、巡視巡察、審計財務等部門的信息溝通聯系和調查取證協助。完善信息互通、線索移送、聯動處置、及時反饋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對誣告行為進行綜合研判、精準查證和結果運用。及時曝光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的反面案件典型,以案釋紀、以案釋法,對性質惡劣的誣告行為在一定范圍內曝光,向誣告者亮劍。
誣告行為治理應彰顯人文關懷。除了從源頭上嚴肅查處誣告行為外,還需從保護角度為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澄清正名既是黨組織堅持實事求是的體現,也是黨員干部磨礪心性、接受考驗的工作經歷,更是組織人性化關懷、辨才識人的最佳時機。對被誣告的黨員干部,應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完善澄清正名工作機制,可以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的《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和各地實踐基礎上,細化澄清正名的適用范圍、實施主體、操作程序、澄清方式、澄清時限等內容,制定更高位階的澄清正名工作條例。強化澄清正名保護措施,在干部考核考察、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等工作中維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明確補償原則,提高被誣告者積極自訴的意識,采取以實際損失為參照、物質與精神補償并重的方式予以保障。擴大宣傳力度,消除負面影響,對于黨員干部的澄清正名事項應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開,讓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核查結果和事實真相,也讓被誣告者及時卸下思想包袱。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和容錯糾錯機制,敢于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