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于局長兒子:媽,我回來了。
于局長妻子:剛參加工作就天天加班,別太拼了,身體重要。
兒子:唉,行里下了攬儲任務,績效考核不達標影響轉正,愁啊。
妻子:看把孩子為難的,老于,你想想辦法呀。
于局長:行,我想想。

02
汪老板:于局,項目已經如期完工,您看我們之前申請的補貼?
于局長:沒什么問題,上面一批準,我就通知你。
汪老板:哎呀,謝謝于局。
于局長:只是……
汪老板:您有什么事盡管吩咐。
于局長:只是我兒子剛參加工作,他的攬儲任務完成不了。要是像你一樣利落,能如期完成就好了。
汪老板:這樣啊,小事兒。回頭我安排人去他們銀行開個戶,把一部分資金存進去。
于局長:汪老板,你這可是幫我的忙啦。
汪老板:開個賬戶順手的事兒,一來沒損失,二來還能幫到您小孩。您放心,都包我身上。
03
兒子:爸,多虧了您,我超額完成了攬儲任務,不僅轉正成功,還拿了不少獎金呢!
于局長:祝賀你呀。以后遇到困難再和我說。
兒子:謝謝爸!
于局長:走,吃飯去。(心想)錢存哪里都一樣,我只是打了個招呼,應該不會有問題。
04
最終,于局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職,其兒子獲得的經濟利益也被收繳。
個別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等親屬攬儲提供幫助,商業銀行則“投桃報李”,發放高薪獎勵,看似“雙贏”的合作實際上是損公肥私、以權謀私行為的“隱形變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發現一起,嚴懲一起,斬斷利益輸送灰色鏈條,擠壓權力尋租空間,讓“以權攬儲”無處遁形。

05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策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深圳市紀委監委
制作:杭州市富陽區紀委監委、杭州市余杭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