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紀委監委 叢亮滋 繪圖
案例
孫某,中共黨員,某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次,孫某乘坐火車出差,在列車員多次提醒其不得在車廂中吸煙的情況下,仍然在車廂的座位上吸煙。鄰座旅客王某要求其停止吸煙,孫某惱羞成怒,沖上前打了王某一記耳光,并叫囂道:“我是政府機關的干部,你們管不著我。”此舉引來不少乘客圍觀,有人將爭執過程拍下來后上傳到網上,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
點評
孫某作為中共黨員、政府工作人員,在公共密閉場所吸煙,不僅不聽勸阻反而毆打勸阻者,并被拍攝上傳至網上,構成違背公序良俗行為。
違背公序良俗行為,是指黨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違紀行為構成要件
本違紀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具有黨紀責任能力的黨員都可以構成本違紀行為。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本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為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并且造成不良影響。這里的“公序良俗”,一般是指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物、尊重他人人格、保護環境、文明禮貌、誠實守信等。這里的“公共場所”,主要是指相對于行為人的私人場所而言的社會場所,其功能是滿足社會公眾工作、學習、交易、通行、文化娛樂等需要或社會需求。這里的“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引起廣大群眾或社會輿論負面反應,給行為人自身名譽、行為人所在黨組織和單位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損害了黨的形象。
黨紀提醒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敬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