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資產總被“遺忘”、出境出國“說走就走”、家屬移居海外“不知情”……近年來,中紀委和各地紀檢監察部門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通報中,“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屢被提及。
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反腐倡廉的預防性制度。在很多國家,官員個人有關事項申報被稱為“陽光法案”或“終端反腐”。目前,全世界有近百個國家和地區將“官員財產申報”入法。
以往,由于查核的缺失或弱化,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在有些地方流于形式,成為“稻草人”“沒牙的老虎”。有些人鉆空子,瞞報、漏報。不少“問題”干部,便是由此“小微”違規違紀行為開始的。瞞報、漏報個人有關事項絕非“無傷大雅”,而是必須嚴懲的政治失信失德行為。
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干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就是從嚴管黨治吏的一項重要抓手。新修訂的《規定》和新制定的《辦法》的出臺,預示著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的不斷完善,制度的執行也將來真的,更加突出重點、精準科學,強化監督問責。
制度籬笆越扎越緊,問責力度越來越大,瞞報非小事、說謊有代價,將有力倒逼各級領導干部切實增強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觀念,切實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深圳特區報評論員 姚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