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劉一霖

圖為翟國慶案庭審現場。 張潔 攝
特邀嘉賓
黃 巍 常州市金壇區紀委監委第一審查調查室主任
徐國強 常州市金壇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李麗萍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一級檢察官
袁照華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一級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卻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定罪量刑的案件。本案中,翟國慶長期擔任鎮財政所負責人,他截留公款不及時入公賬,存在其個人銀行卡上以備私用,每次使用時長控制在自以為不構罪的三個月內。翟國慶違紀違法時間跨度長、作案次數多,案情相對復雜。調查部門是如何從一起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線索立案,深挖出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三罪的?審理中,對其收受禮品禮金問題如何界定違紀和受賄犯罪?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認定挪用公款277萬元,為何在訴訟中變更起訴為挪用公款477萬元?我們特邀相關工作人員對此進行分析解讀。
基本案情:
翟國慶,1968年8月出生,1989年8月參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常州市金壇區建昌鎮財政所所長、指前鎮黨政人大辦公室主任等職。2012年4月任指前鎮財政所所長;2013年7月兼任指前鎮人民政府調研員。
2015年至2019年,翟國慶任指前鎮財政所所長期間,收受指前鎮原自來水廠經理潘某、郵政儲蓄銀行支局長丁某、蘆溪村原黨總支書記周某等人送的香煙、酒、茶葉、大米等財物。
2013年至2019年,翟國慶在擔任指前鎮財政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指前鎮酒店經營者周某、公墓建造商連某、某商業銀行支行行長黎某等人送的現金、購物卡等,折合人民幣88566.4元。
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翟國慶在擔任指前鎮財政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開發票、虛列報銷事由在指前鎮政府及下屬國有公司進行報銷的方式,騙取公款合計人民幣74944元。
2015年8月17日,翟國慶為謀取存款利息、便于個人資金周轉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鎮政府公款200萬元到其個人銀行卡中。2015年10月29日,翟國慶歸還人民幣200萬元至該鎮財政賬戶。(此筆200萬元為入罪分歧部分,其另有4筆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共277萬元進行集資、理財、大額定存等營利活動的犯罪事實,因無爭議,具體略)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 2018年9月19日,金壇區紀委監委對翟國慶涉嫌挪用公款的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進行初核。2019年8月2日,翟國慶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同年8月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9月9日,金壇區監委將翟國慶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移送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18日,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向金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翟國慶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訴訟中將挪用公款277萬元變更起訴為挪用公款477萬元。
【一審判決】 2020年1月2日,金壇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翟國慶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已生效。
1、本案如何從一起涉嫌挪用公款的案件線索,深挖出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三罪?
黃巍:翟國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被全面揭開,主要源于我們在線索初核和風險研判過程中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2018年9月,我室在初核區委第四巡察組移交的指前鎮政府部分預領款“白條入賬”的問題線索過程中,認為該鎮財政所所長翟國慶涉嫌相關違紀問題。初核初期,核查組依據規定讓該財政所提供鎮政府預領款相關財務賬冊,翟國慶以需要領導協調會商為由阻攔。當核查組拿到相關財務賬冊后,發現該鎮賬冊中存在數十筆總金額為90余萬元的政府預領款未辦理審批手續入賬,明顯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核查組在與翟國慶談話核實過程中,其態度蠻橫、氣焰囂張,以“不記得、不關己”等理由搪塞,拒不向組織如實說明相關問題,初核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區紀委常委會聽取核查組情況匯報后,對該線索專題研判、集體分析,決定由審查調查室對翟國慶展開全面初核,并通過常州市監委協助調取了翟國慶的全部個人銀行卡賬戶流水和該鎮近五年的財務賬冊,走訪了其工作單位和業務單位的一些工作人員。經過深入的外圍調查,翟國慶違紀違法問題逐步浮出水面,初核證據已鎖定其涉嫌挪用公款百萬余元的事實,并于2019年8月5日對翟國慶采取留置措施,全面展開審查調查。
翟國慶到案初期,面對調查組出具的鎮政府賬戶及其個人銀行流水,以為自己挪用公款事實敗露,遂欲交代挪用公款的問題。經過調查組兩天的政策講解和部分證據出示,翟國慶為爭取余罪自首的情節,遂和盤托出自己貪污、受賄及挪用公款的全部違法犯罪問題。其中貪污、受賄犯罪問題均系調查組當時尚未掌握的問題。
2、翟國慶收受禮品、禮金、紅包等問題,審理部門如何界定其違反廉潔紀律還是受賄犯罪?
徐國強: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同時讓黨規黨紀與國家法律法規相互銜接,這是我們黨管黨治黨的理念創新和制度創新。
違反廉潔紀律和受賄行為,兩者既有聯系,又有本質區別,首先行為表現上都是收受他人財物,損害了職業廉潔性。但兩者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受賄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謀利包括承諾、實施、實現為他人謀取利益三種情況。與此相比,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是違反紀律的行為,一般送禮人沒有請托事項,收受人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另外,收受財物的金額雖然不是區分二者的唯一標準,現行刑法采取了金額加情節的方式加以規定,但實踐中二者在金額上通常存在區別,一般而言受賄的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以上,而收受禮品禮金沒有金額或價值要求。
翟國慶在鎮政府工作數十年,負責鎮財政所工作近八年,熟人多,資金業務往來多。針對其逢年過節,收受鎮農林牧漁等“七站八所”兄弟單位和村、社區送的少量煙酒、茶葉等,我們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針對有請托事項,或為他人謀利后,收受他人為感謝而送的現金紅包、購物卡等財物,則認定為受賄犯罪,共計折合人民幣88566.4元。
3、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指控翟國慶挪用公款277萬余元,為何訴訟中又變更為477萬元?
李麗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變更起訴是公訴機關主動糾錯的法定權力,也是客觀公正司法的職責所在。
對翟國慶挪用公款罪犯罪數額的認定,體現了監、檢、法對實踐中“挪而未用”定性處理的意見由分歧到統一的過程。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表現有三種形式: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無金額和時間要求);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無時間要求);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時間三個月以上)。
翟國慶挪用公款一案,其共挪出公款477萬元,包括用于集資、購買理財產品、大額定存等營利活動的277萬元;活期存放于個人銀行卡未具體使用且不滿三個月的200萬元。挪用公款涉罪金額的分歧點就在200萬元部分。初期在檢察院提前介入過程中,監委、檢察院一致認為,根據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實際使用的,只要同時具備‘數額較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翟國慶暫活期存于其個人銀行卡備用且不滿三個月的200萬元不構罪,算入違紀。后經法庭調查和對案情的深入研究,公訴機關注意到,根據1998年4月29日最高法《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規定,上述200萬元雖未具體使用,但存放在其個人銀行賬戶,屬于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存入銀行”進行營利活動情形。為此,訴訟中,公訴機關主動糾錯,變更起訴書指控翟國慶挪用公款金額為477萬元。
4、翟國慶一人犯三罪,數罪并罰時合并執行刑期和罰金是如何考量的?
袁照華:經法庭審理認定,翟國慶挪用公款477萬元,已構成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挪用公款200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鑒于其有坦白、認罪、退贓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受賄88566.4元,已構成受賄數額較大情形(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而“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鑒于其有自首、認罪、退贓、預交罰金的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貪污公款74944元,已構成貪污數額較大情形(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鑒于其有自首、認罪、退贓、預交罰金的情節,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翟國慶一人犯數罪,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一人犯數罪的,除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因此,我們依照上述規定,判決翟國慶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