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時我只想辦事方便點,卻違反了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這是一次很深刻的教訓。”近日,面對浙江省東陽市城東街道紀工委工作人員的回訪,東屏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盧志高這樣回答。盧志高和同村的支部委員韋國軍、村監會原主任方衛勤三人被處分,緣于一封19人聯名的舉報信。
2019年3月,東陽市紀委監委接到浙江省紀委監委轉辦的一封信訪件,按流程批轉城東街道紀工委核查。舉報直指“東屏村建設公墓資金由行政村財務支出,而墓地收入卻由村支委韋國軍單獨管理,財務賬目里沒有反映墓地收入。”
19人聯名舉報,情況非同一般。城東街道紀工委很重視,派出調查人員與這些舉報人逐一聯系了解情況。讓人意外的是,在核實過程中他們均表示并未舉報過。
“這未必是冒名舉報,也許只是一時不想承認。這里面一定有隱情!”調查人員決定調整方向,從東屏村財務賬目入手。在城東街道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調查人員發現,東屏村集體從2012年底起每年都有公墓收入,卻在2016年12月底戛然而止。
“是公墓全部賣完了,還是有人以公墓謀取私利?”調查人員找到東屏村支委韋國軍核實情況。“據了解,村公墓收入由你單獨管理。為什么從2017年開始,賬目中就找不到這份收入了?”“從2017年開始,村集體研究決定公墓收入實行專款專用,我收到公墓安放款后沒有交給村報賬員,而是直接支付公墓建設拖欠款了。”韋國軍并沒有認識到這個決定的錯誤所在,反而振振有詞。
“專款專用”的說法引起了調查人員的注意。經調查,村支書兼主任盧志高在2017年7月的村“兩委”會上提出,村公墓收入不入賬,直接用于支付公墓建設材料款和人工工資等支出。
“在他們看來,村‘兩委’的集體決策就是正確的,實則是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調查人員說到,據統計,共有36萬余元公墓款未進入“三資”代理服務中心。
不僅如此,資金管理本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依照發票作為憑證報銷支付,但他們以集體決策為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在支付公墓建設相關款項時按照“打白條”“預支條”進行。據調查,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由韋國軍經手、村監會主任方衛勤審核、盧志高審批同意,已支付34.8萬元。其中“預支條”和“白條子”支付34.4萬元。“不僅收入不規范,支出也不規范。”調查人員認為。
村監會本應發揮監督作用,但當調查人員找到村監會主任方衛勤,她卻承認自己并沒有嚴格按照村級財務管理規定對村級各項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村公墓收入不入賬、“預支條”和“白條子”支付等問題視而不見。“書記讓怎么做我就怎么做,沒有發揮好監督作用。”方衛勤表示。
2019年11月,因與其他違紀問題并案處理,盧志高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方衛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被免去村監會主任職務,韋國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其他責任人員也受到了相應處理。在城東街道紀工委的督促下,未入賬的36余萬元也重新交入東屏村集體賬戶,其應付款項支出也重新按規定流程報銷。
以該案為契機,東陽市紀委監委在全市開展排查整改,督促各村(社區)監察工作聯絡站加強對村(社區)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的監督。(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薛鵬 陳治治)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案例提供:浙江省東陽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