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公司老板胡某在最近的同學聚會上,得知同學老沙剛退休。他想到,自己公司在老沙原任職轄區內,于是表達了希望聘請老沙擔任公司業務顧問的想法。一想到既能繼續“發光發熱”,又能領取一定的酬勞,老沙有點心動,可是也有些擔心。
【“紀律君”如是說】
離職、退(離)休不代表不受紀法約束,目前的黨紀國法對領導干部離職或退(離)休后兼職取酬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2013年,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按規定經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批準;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按規定經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批準并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同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盈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所以,面對這個在原任職轄區“發揮余熱”的機會,剛退休的老沙只能婉拒了。
【相關案例】
2016年9月,廣州市城市更新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葉浩軍提前退休。同年11月,其未經組織審批,到原任職務管轄地和業務范圍內的某民營房地產企業擔任顧問,提供規劃、建筑設計、城市更新等方面咨詢服務,并與該企業下屬的珠海某投資公司、珠海某建筑設計公司簽訂《顧問聘用協議》,規避組織監督,違規領取兼職報酬,直至2018年7月辭去顧問職務。2019年2月,葉浩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款項被收繳。
【延伸閱讀】
只要有權力,就需要監督,領導干部在職期間掌握一定的公權力,即便在本人離職、退(離)休后,其原有職權或地位還會在一定范圍、時期內產生影響,仍然需要監督,這也是紀律、法律規定離職、退(離)休后到企業任職“冷卻期”和“冷卻區”的原因。因此,離職、退(離)休后利用自己的豐富經驗、專業特長,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必須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