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由于某街道城管執法隊人員疏于監管,轄區內一小區發生數起違建,甚至出現了樓層建造移位,帶來安全隱患,造成信訪案件。區紀委在查實執法人員確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后,除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也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那么,該如何認定相應的責任人員呢?
“紀律君”如是說
對于這種情況的責任劃分表述,現行的《黨紀處分條例》與即將于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黨紀處分條例》有所區別。
現行條例的表述是“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而新條例則表述為“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可見,后者涵蓋的范圍更大。
但對于如何具體區分責任人員,現行條例與新條例的規定則沒有變化,均分為三種情況,分別是: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新條例除了沿用現行條例的規定外,也對后兩種情況中的“領導責任者”進行了備注,講清楚了其范圍“包括了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在這宗案件中,城管執法人員
的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后果,必須追究責任。直接責任人員毫無疑問是負責片區執法的城管干部;主要領導責任者是街道城管執法隊負責人;而重要領導責任者應追究到分管城管執法的街道領導,甚至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
相關案例
2013年12月11日,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辦事處根竹園社區的榮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傷,過火面積129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781.2萬元。事故發生后,廣東省監察廳對相關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責任進行調查,并對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進行查處。經查,有52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中涉及相關監管單位工作人員44人。受處理的人員中有9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另有20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延伸閱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反腐敗體制機制建設的重要部署,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并制定下發《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試行)》,進一步明確了黨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要發揮關鍵作用,各級黨委(黨組)班子的主要負責人要當好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將這一精神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化下來,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都包含于“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應該說,此次《條例》寫入“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對“兩個責任”的統合與提升,有利于推動每一級黨組織負起責任、共同擔當,形成全黨一起動手抓全面從嚴治黨的生動局面。(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