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劉副處長就職于某事業單位,在今年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抽查中,被發現其名下有2本因私護照,一本按規定由單位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另一本則私自保管,并在過去兩年多次使用其私自辦理的護照,未經批準先后多次出入境。劉副處長向“紀律君”表示,私自保管的那本護照是當初為了逃避單位對干部出入境的次數限制、圖個人方便,繞過組織,通過不正當途徑辦的,現在因此要受到組織處理,十分后悔。他這種行為將會受到怎樣的黨紀處分呢?
【“紀律君”如是說】
黨員干部私自辦理、保管因私護照以及未經批準出國(境),是一種比較多發的違紀行為。1999年以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公安部等單位或部門陸續印發了系列規范性文件,對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的,必須嚴格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二是黨員干部因私事出國(境)實行報告登記制度,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三是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在出國(境)或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中弄虛作假的黨員干部,應嚴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的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因此,紀檢監察部門將根據劉副處長違規行為的程度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相關案例】
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機關黨委書記湯東寧違規持有個人因私護照,自2013年至2015年未經組織批準、未履行請假手續多次因私出國,事后隱瞞不報。依據有關規定,科技部黨組研究并經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批準,決定給予湯東寧開除黨籍處分;科技部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撤銷其科技日報社副社長職務,由三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延伸閱讀】
根據粵公通字[2007]252號有關規定,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為:(1)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干部;(2)各級金融機構、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中層以上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該企業從事公務的中層以上人員;(3)各級部門認為應納入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的人員。(任 琦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