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紀委監委新人小宋與同事老李在調查某區直機關負責人劉某涉嫌貪污受賄案件時,發現劉某最近一反常態,頻繁出沒于其親戚名下的一套住宅。但與劉某談話時,其有恃無恐,認為監察機關沒有掌握實質性證據,拒不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于是,經申請審批,紀檢監察機關查封了劉某親戚名下的住宅,并發現了大量的贓款贓物。劉某在證據面前很快交代了犯罪事實。面對因查封房產而取得的意想不到的收獲,新人小宋想進一步了解查封的作用?它與凍結又有什么區別?
“紀律君”如是說
查封是法律法規賦予監察機關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對于開篇中小宋的疑問,在案件調查中采取查封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對各種財物、文件、資料進行查封是證明被調查人有無職務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重要手段。至于“查封”與“凍結”,雖然兩者同屬職務犯罪中常用的調查措施,但查封主要是針對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凍結則是針對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相關案例
2017年7月21日,浙江省臨海市某局局長、黨總支書記杜某被立案一個小時后,臨海市紀委監委查封了他位于城鄉結合部的老宅。調查人員發現,杜某平時都住在市區的新房,老宅基本不用,但不久前,他一反常態,頻繁出沒于老宅。所以,調查人員懷疑里面藏有贓款贓物。果不其然!監察機關在杜某老宅中發現了名酒、名茶、名表、名包、金條等大量贓款贓物,此外,還發現了一些“有問題的”招投標合同。在隨后的訊問中,調查人員將查封清單、現場照片等擺在杜某面前,他立馬意識到自己藏匿贓款贓物的地方被查,內心受到很大沖擊,接受訊問時的態度也慢慢改變了,如實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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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它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通過實施查封,控制贓款贓物藏匿場所,能促使案件的突破、事實的查明;二是通過查封能有效“控制第一現場”,防止重要證據被污染或流失;三是通過查封能給財產的名義持有人形成壓力,促使名義持有人把實情向監察機關講清楚;四是通過查封還能確保贓款贓物始終在監察機關掌控之下,從而為日后追繳奠定基礎。
正因為查封直接關系到被調查人的財產等權利,所以在使用中必須受到嚴格監督制約。在具體實踐中,監察機關采取查封措施必須由承辦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批后方可實施查封。對于查封的物品,調查人員應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清單,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或保管人簽名。查封過程還要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留存備查。對可疑的財物、文件、資料,也可以查封,但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