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幾年前,某街道黨員老王曾因在征地過程中搶種博賠被給予警告處分。近期,又因涉及一起違規收受禮金案件被紀檢部門請去“喝茶”。老王涉及的金額雖然不大,但卻被告知仍要被立案審查,聽說還會被從重處分。老王納悶了,自己金額既不是最大的,也不是主要涉案人員,為什么會被從重處分呢?
“紀律君”如是說
老王遇到的其實是關于從重或加重黨紀處分的問題。對此,修改前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都做了詳細規定。所謂從重處分,是指在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現行《條例》總則部分對此有三個原則性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四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
老王的情況屬于累犯黨紀的情況,也就是說,他此前已經因為故意違紀受過處分,這次又因故意違紀被立案審查,自然要被從重處分了。
相關案例
今年7月21日,菏澤市天宮廟村黨支部書記李愛星為其子大操大辦結婚喜宴。雖然此前李已向天宮廟鎮黨委、紀委進行了報告和書面備案,但報備宴席桌數為8桌,實際上卻安排了55桌,收受現金賀禮3.32萬元,其中,收受非親屬人員禮金9800元,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由于李愛星2月份時曾因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該從重處理,因此,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延伸閱讀
從重或加重處分是一種重要的紀律處分運用規則,旨在區分對待,嚴懲屢教不改、帶頭違紀或者其他性質惡劣的違紀黨員。對此,新《條例》做了較大的修訂。具體來說,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新《條例》第二十條對老《條例》第十八條進行了完善,除了因累犯黨紀應當從重處分外,還規定“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也應當從重處分。由于黨紀不存在追訴期的概念,因此只要此前違紀過,應受處分而未受處分,那么只要發現了就要被追究;如果是在追究其他違紀行為時發現的,那么“新賬舊賬一起算”,從重處分。
另一方面,新《條例》第十九條對老《條例》第二十四條進行了修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相比原來的規定,改動有二:一是將“可以”改為“應當”,換言之就是“必須”,執紀剛性更強。二是從六種情形變為三種情形,保留了“強迫、唆使他人違紀”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情形;新增了“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情形;將串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包庇同案人員等干擾組織審查列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在第五十七條中另加規定;將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等人員的情形列為違反組織紀律的從重、加重情形,在第七十一條加以規定。這些修改都充分體現了中央從嚴治黨的決心。
此外,新舊《條例》關于共同違紀的規定大致相似,新《條例》在表述上更加嚴謹。(任琦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