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老王是某市文體旅游局的領導干部,也是文物古董收藏愛好者。去年退休后,他覺得閑著也是閑著,于是發揮“余熱”接受當地文物古董鑒賞協會邀請,擔任協會高級顧問,并每月從協會領取一定數額的薪酬補貼。身邊有朋友提醒他:“作為退休領導干部,在行業協會任職要慎重,最好先向組織匯報!”老王不以為意,想著加入文物古董鑒賞協會,一來可以發揮自己才干,二來能夠豐富群眾生活,組織應該不會管那么寬吧?
“紀律君”如是說
老王的想法可以說代表了個別離退休領導干部的心思。他們認為,利用退休時間做點事情、發揮“余熱”,既沒有利用手中的權力,也沒有占用工作時間,合情合理,不存在違紀情形。實際上,離退休后任職問題絕非如此簡單,還是要講紀律、守規矩。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對黨員干部退(離)休后任職行為,劃出了紀律界限。《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這里的“聘任”,既包括擔任具體職務,如經理、副經理等,也包括擔任名譽職務,如顧問等。
2013年中組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對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比如,有領導干部退休后三年內,想去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任職,這時必須由干部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該企業出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任職。
總的來說,領導干部離退休后任職是否違紀要從是否得到組織批準、是否利用了原有職務的影響力、取酬數額、持續時間、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綜合界定。上文中,作為領導干部的老王退休后在未經組織批準的情況下,到原任職務業務范圍內的中介組織任職并獲取薪酬補貼,顯然已經違反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其應當立即辭去相關職務,退還薪酬補貼,并主動向組織交代相關情況。
相關案例
吳某,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簡稱市經信委)原副巡視員,2009年11月退休。2011年3月,吳某在未向原單位報批,也未向市委組織部門報備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接受某協會理事會的聘請,擔任該協會常務高級顧問的職務,并違規領取薪酬。2015年、2017年,吳某在市經信委兩次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問題進行清理規范時,均故意隱瞞兼職取酬事實,欺騙組織。2018年5月,吳某因涉嫌違紀問題被黨內立案審查。最終,吳某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收繳其違紀所得,上交國庫。
延伸閱讀
現實中,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員領導干部離退休后,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是有積極作用的。但對該類人員在離退休后的任職、從業行為必須從嚴掌握、嚴格審批。一方面,要防止出現“期權腐敗”等現象。比如,個別黨員領導干部在位時,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一些公司老板、商人謀取利益,但并不求馬上得到“回報”,而是心照不宣地私下約定,待其退休或離職后,通過在該公司任職、從業等形式獲取高額報酬。另一方面,離退休并不代表黨員領導干部的威望與人脈從此消失,個別黨員領導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利用原來職務的“余威”,發揮異化“余熱”,通過到企業任職,為企業謀取利益,自己也獲得“好處”的情形時有發生。不管是在職、離職還是離退休,公職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務必要牢記這句話:當官就不要想發財,發財就不要想當官!(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 羅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