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陳局長的妻子長期在香港工作,去年8月正式獲取境外永久居留權,因擔心此事影響自己發展,陳局長一直未將該情況報告組織。近期各級紀委通報違紀案件時出現了“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表述,陳局長感到很不安。他向“紀律君”咨詢應該怎么辦。
【“紀律君”如是說】
根據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的事項包括: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包括獲得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這一規定適用于副縣(處)級以上(含)的領導干部。
此外,黨員的個人事項如果發生了變化,也需在事后30天內進行報告,包括(1)婚姻變化情況;(2)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3)因私出國(境)的情況;(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5)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已于今年1月1日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紀律君”了解到,條例中所說的 “情節較重”是該行為構成違紀應當給予處分的必要條件,情節的輕重則要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和考慮;如果情節較輕,則可以按照黨紀條規,并結合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方式作出處理。因此,建議陳局長盡快主動將妻子獲取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事項向組織部門報告,并等待組織處理。
【相關案例】
2015年4月,河北張家口市懷來縣委副書記、縣長李玉清因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等四項違紀行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延伸閱讀】
請示報告制度是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也是組織紀律的一個重要方面。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黨組織能隨時掌握干部的情況,從而更好地管理監督干部,及時提醒糾正苗頭性問題,避免更嚴重的問題發生。而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正是請示報告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黨的十八大以來,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剛性日益增強——約束范圍擴大,核查比例翻番,“逢提必查”“凡提必核”已經成為組織工作新常態。領導干部是否存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問題也成為紀律審查的要點,去年全國有3900多名副處級以上干部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而被取消了提拔資格。(任琦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