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老冉是某地交通局的干部,公車改革后,其所在單位取消了一般公務用車,這讓他感覺外出辦事多有不便。偶然聽到老冉的“吐槽”后,一家平時與他私交甚好的轄區內公司主動找上門來,表示愿意提供一輛車供他使用,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也由該公司承擔。對于這樣的“好事”,老冉有點心動,覺得借車主要是工作需要,也能節約單位開支,不會有什么大問題。他這樣想對嗎?
“紀律君”如是說
公車改革后,個別領導干部少了“專車”,但長期養尊處優的特權思維還在,便以“車輛少、任務重”為由,打起了“向企業等服務對象借車”的如意算盤。針對這種違紀新動向,去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新增條款加以規定。
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017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也對違規借用車輛的問題做出了規定。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此外,我市印發的《關于防止公職人員利益沖突的若干措施》,對公職人員借用車輛房屋行為有更明確的規定:公職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車輛和房屋的使用讓與。
上文中,轄區內公司之所以愿意主動借車給老冉使用,看似是“虧本買賣”,實際上看中的是公職人員手中掌握的公權力,希望能夠為己所用。老冉在借車這件“小事”上可不能揣著明白裝糊涂,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紀法規當耳邊風,而是應當堅辭不受,并把握好與轄區內企業打交道的分寸。
相關案例
河南省舞陽縣農村公路管理所在縣農村道路的修建、養護方面與縣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經常開展合作項目。2010年5月,舞陽縣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購買雪佛蘭小轎車一臺。車輛購買回來后,舞陽縣交通局黨委委員、農村公路管理所所長龐學民長期借用該車輛作為其辦公及上下班接送用車。2015年7月,龐學民兼任舞陽縣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后,繼續使用該車,車輛運行所產生的加油、保險等費用均列入縣農村公路管理所財務賬報銷。2016年5月,舞陽縣紀委給予龐學民黨內警告處分,并責令其退回借用車輛。
延伸閱讀
黨的十八大以來反“四風”的持續高壓有效遏制了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等問題,但車輛方面的違紀問題依然存在,而且呈現由明轉暗、隱形變異趨勢。違規借用企業車輛作為公務用車就是個別領導干部特權思想在作祟,成為“車輪上的腐敗”的一個新動向。
借用車輛的領導干部,要么是以“工作需要”為借口,麻痹大意,毫無紀律意識,要么把車視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熱衷于借豪車、坐豪車。借出車輛的企業,要么懾于官員的權力,敢怒不敢言,不得不“聽話”,要么是想利用官員的權力,從中撈取與借車相比更多更大的利益。說到底,借用車輛的背后是公權的異化和濫用,這種行為受到黨紀懲處也就實屬必然。(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