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班子換屆時,上級組織考慮到老夏的專業背景和工作履歷,決定免去其某街道黨工委書記職務,調到市里某局擔任一個業務部門的處長。老夏覺得新崗位權力小、牽制多,便找各種托辭拒不赴任,并利用各種關系表達個人意見,以期組織重新安排職務。上級紀委在了解具體情況后,對他給予警告處分。可是老夏覺得組織在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聽取黨員個人意愿,如果沒有商量的余地,就是對組織成員的不尊重。他這樣想對嗎?
“紀律君”如是說
一些黨員干部在面對組織安排和調整時,或挑三揀四,或拈輕怕重,或直言反對,以各種理由敷衍塞責,將組織的安排變相“打折”;也有部分黨員干部,“拗不過”組織安排,去到新的崗位就鬧情緒,撂擔子,耍架子,用各種方式對組織的安排進行“無聲反抗”。這類對組織安排“討價還價”的行為,折射出部分黨員黨性意識薄弱,他們在接受工作時,不從大局出發,只重個人私利,拒不執行組織決定,已經觸犯紀律底線,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老夏在黨組織任免文件下達后,只因為新崗位權力小、責任大,便拒不執行黨組織正常的干部調動決定,這是把個人置于組織之外,缺乏組織觀念、無視組織原則的體現。對于這種行為給予嚴肅處分,再一次強調了紀律底線不能破,組織原則不能讓。
《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每個共產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委的成員,都必須堅決執行黨委的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級黨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改變決定之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來的決定。
相關案例
貴州省黔東南州原副州長、凱里市原市長洪金洲對于是否執行上級做出的決定全憑個人意愿:但凡與自己想法一致的,執行;但凡不一致的,就拖延。如果有他不愿意執行的上級決定,洪金洲就把這個議題放到市長辦公會的最后,一旦快要到這個議題的時候,他就會去上廁所,回來就對參會的人說時間太晚了下次再議。這樣一次次拖延,最終便不了了之。這些行為已經決定了洪金洲的落馬是必然的。
延伸閱讀
黨是政治組織,每個黨員都是黨的一分子。黨章明確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員必須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個人服從組織,這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也是基本的組織紀律。
如果黨員可以隨心所欲地對待黨組織的決議、決定,那么,黨就會成為一盤散沙,失去凝聚力、消解戰斗力。如果黨員干部認為組織安排可以討價還價,那么就充分說明其黨性不強甚至缺乏黨性。作為組織的一員,必須強化組織觀念,維護組織原則,確保組織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記者 任 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