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今年以來,深圳的公車陸續噴涂上了“公務”標志,為社會監督公車使用提供了便利條件。此舉推行以來,絕大部分單位的公車管理都已十分規范,但也有個別單位在車上動起了腦筋。前不久,區里某局下屬站所,為“方便”用車,向其監管的私企“借”了一輛車,每月象征性支付少許費用。區紀委接到投訴后,立即對此進行了查處,據說還要給予主要責任人、站長兼黨支部書記老李處分。老李想不通,不就是“借”了輛車么,又不是受賄,還給了錢,咋還違紀了呢?
“紀律君”如是說
老李找監管對象“借”車,貌似是“借”,實際上是利用了職務上的影響。否則,無緣無故,誰愿意把車“借”出去呢?針對這種情況,《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即“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老李的情況,就屬于上述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影響,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私人財物”這一情形。因此,如果屬于借用車輛價格不高、借用時間不長等較輕的情節,老李就會被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如果屬于借用車輛價格較高、借用時間較長等較重的情節,老李就會被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時,還會被開除黨籍。
相關案例
2009年,時任昆明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的謝新松要求所轄業務范圍內的某民企為其配置一輛車。該公司遂購置了一輛帕薩特,供謝新松個人長期使用。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員到該公司任幫辦,該公司為其配備了一輛新款帕薩特。看到別人開著新車,謝新松便要求調換過來,一直用到案發。2015年10月,謝新松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長期占用民營企業車輛,以及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行政開除,違紀所得被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延伸閱讀
“借車”、請人安排接待、請人報銷餐票,看似只是一些小便宜,沒有索賄、受賄嚴重,但其本質上都是利用權力謀求不當利益。權力一旦被私欲控制,就會變異;政商關系一旦摻雜了私利,就會變味。作為管理者,只要開口辦私事,“會做”的企業或是懾于權力、或是有所圖求,怎會不從?拿人手短吃人嘴短。一輛車、一頓飯、一次旅游,這些“小便宜”看似沒有索賄、受賄那么惡劣,但卻是滑向嚴重違紀違法的前奏。為人為己,還是不要向管理對象“借”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