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某市屬國企黨委書記何某因涉嫌貪污賄賂而被立案,紀委監委新人小宋與同事老李經過大量調查取證工作,何某承認自己存在受賄行為,并交代了受賄金額。隨后,在查詢何某銀行賬戶過程中,小宋發現其在被立案調查前,為了以防萬一將大筆資金通過轉賬的方式交與他人保管。對此,老李建議,應當立即采取凍結措施,將該筆資金凍結,以防被轉移。作為紀檢新人的小宋疑惑道,那該如何進行凍結呢?
“紀律君”如是說
凍結是法律法規賦予監察機關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根據該條規定,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中采取凍結措施的要件主要有兩個:一是涉案要件,要求是監察機關正在調查的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二是必要性要件,必須是“根據工作需要”,這主要是指涉案單位和個人為達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轉移其涉案財產,以及其他情形,不采取凍結措施不足以防止這些情形的發生。同時,也規定了監察機關對凍結的財產應當及時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情況后三日內解除凍結,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保管人。
作為控制涉案財產的“定身法”,尤其是在涉案財產金額較大、來源復雜、行賄手段隱蔽、被調查人逃避甚至對抗組織調查的情況下,監察機關適時運用凍結措施對于迅速固定證據、推進辦案工作顯得很有必要。在監察法出臺之后,作為紀檢監察新人的小宋應當盡快學會熟練運用各種調查措施,推動辦案質效地提升。
相關案例
2017年1月,公職人員魏某因被群眾舉報而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談話函詢。談話函詢中,魏某對有關問題無法做出合理說明,有關問題線索被轉入初步核實,其與房地產老板路某的隱秘聯系逐漸浮出水面。5月24日,經山西省委批準,山西省紀委監委對魏某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31日,根據案情需要,山西省紀委監委對魏某案重要涉案人員路某進行立案調查,為了防止路某對賬戶“做手腳”,轉移、藏匿資金,于是便發出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給山西證券某營業部,營業部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對路某的股票賬戶予以凍結。6月27日,山西省紀委監委又對與該證券賬戶綁定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有了這些證據,調查人員很快從路某身上打開了魏某職務犯罪案件的突破口。
延伸閱讀
社會在不斷發展,新型的行賄手段也在不斷變異、升級。上文的魏某案中,行賄人路某即是以開設股票賬戶的形式行賄,表面上看賬戶名字是路某的,銀行卡也在路某手里,但實際上所有的炒股、理財等都是魏某及其妻任某操作。應對這些新型行賄手段,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調查措施顯得很有必要。監察法出臺后,監察機關直接運用凍結措施要求相關金融機構配合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改變了原來紀委要凍結財產需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做法,更有利于在收集、保全財產性證據時,有效防止證據流失或被隱匿,確保在后續工作中對違法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繳、返還、責令退賠。
當然,由于凍結措施直接限制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在采取凍結措施的時候,必須按照適用條件進行,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接受有效監督和制約。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采取凍結措施,應當經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由案件監督管理室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執行。對于凍結的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財產的所有人。案件調查結束時,監察機關應當將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制作成清單,提出處理意見,隨案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或及時依法依規處理。(記者 任 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