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128期】第四類監察對象包括哪些人?

漫畫:顏慶雄
我該怎么辦
大劉是公立醫院的一名外科醫生,最近被抽取負責一批新型醫療器材的采購。在采購組成立會議上,院紀委書記提醒大家:“現在監察法實施了,大家也是監察對象了,采購時更要遵紀守法?!贝髣⑿南?,監察法管的不都是醫院領導么?自己一名普通醫生,臨時參與一下院里的采購,怎么還成了監察對象了呢?
“紀律君”如是說
大劉之所以有疑惑,是因為對于監察法有關條文理解得不清。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這里的“管理人員”,是指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等。
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采購、基建部門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此外,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時,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
由此看來,大劉雖然只是公立醫院的一名普通醫生,但他在參與醫療器材采購工作期間,屬于“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當然屬于監察法的監察對象。
相關案例
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間,泰州市高港中醫院原骨傷科主任李亞東利用職務便利,在幫助張某、孫某、戴某等人向高港中醫院供應骨傷科醫療器械過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好處費,合計250.77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罪。2018年2月,泰州市高港區監察委員會對李亞東以涉嫌受賄罪立案調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3月22日移送高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延伸閱讀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一個數量較為龐大、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群體。監察法出臺前,對于該類單位中非黨員管理人員及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人員的監管應該說存在一定的盲區。監察法較為清晰地明確了該類單位中的監察對象,既包括領導班子成員、國家工作人員,中層、基層管理人員及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也囊括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和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人員,真正做到了對教科文衛體單位中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
可以說,黨紀管住了從一個好黨員到“階下囚”演變過程大量的空白地段,監察法管住了從一個好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到“階下囚”這個廣闊的領域,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