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第118期】黨員干部在掃黑除惡中切莫“為官不為”

【我該怎么辦】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熱烈擁護。網友們紛紛點贊,有的網友還在“廉潔深圳”微信公眾號后臺建言獻策:“掃黑除惡關鍵是要敢于碰硬,最怕有的基層干部本身沒有參與涉黑涉惡,只是抱著井水不犯河水的心態無為而治,希望雙方能和平共處。”像這位網友所言,指望在掃黑除惡中做“太平官”,行么?
【“紀律君”如是說】
在其位,謀其政,自古皆然,攻堅克難時,更應如此。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高速發展,我國社會治安總體呈現穩定有序、安居樂業的大好局面,但仍有一些黑惡勢力猖獗作惡。深究其因,恐怕與個別國家工作人員不敢為群眾利益挺身而出積極履行自身職責、面對黑惡勢力“繞道走”脫不了干系。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此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可見,不僅遇到問題“繞道走”要不得,“太平官”也做不得,否則直接責任者甚至領導責任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輕則會受到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案例】
2016年1月,廣東省公安廳在組織偵查清遠市清城區羅氏兄弟涉黑組織專案時發現,清城區公安分局個別民警與該組織頭目來往密切。同時,對該組織涉及的多宗案件存在有案不立、壓案不查、降格處理等突出問題。經查,由于清城區公安分局原黨委沒有真正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重視不夠、防范無力,導致部分基層單位管理混亂、風氣不正,少數民警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紀律松弛,甚至違紀違法。同時,黨委相關負責人對下屬辦案單位以罰代刑、亂沒收、私設小金庫等問題視而不見,不管不問;對所屬單位民警、輔警經常與涉黑組織來往、甚至成為涉黑組織骨干成員的問題熟視無睹、放任自流。個別領導不履行監督把關職責,致使不少違規辦案問題未能得到及時的自查自糾。在此案中,29名公安民警受到黨紀政紀處理,其中3人被法院定罪判刑。
【延伸閱讀】
在今年年初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掃黑除惡同反腐敗結合起來,既抓涉黑組織,也抓后面的“保護傘”。個別地方的領導干部陽奉陰違,不同程度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問題,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有許多,有的對黑惡勢力存有恐懼心理,有的擔心影響當地形象和投資環境,影響個人政績和仕途,有的早已卷入其中無法自拔,使黑惡勢力有恃無恐。因此,這次掃黑除惡的著力點,除了旗幟鮮明地打擊黑惡勢力本身,還要有效整合各部門資源力量打擊基層的腐敗,查處“微腐敗”和“庸懶散奢”等,鞏固基層政權建設、組織建設。(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羅文潮 戰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