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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么辦
梁某是某市直單位領導干部,有群眾舉報其貪污受賄。紀檢新人小宋和同事老李對梁某進行了談話函詢和初核,發現其確實存在相關問題。但梁某不及時醒悟,開始和家人隱匿、轉移贓款贓物,還與行賄人進行串供,導致核查組的外圍談話取證難以取得有效突破。對此,紀委監委決定對梁某立案審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經過訊問、開展攻勢,梁某的心理防線迅速坍塌,很快開口交代問題,調查組在不到10天內就掌握了梁某的受賄犯罪事實。經歷梁某案件全過程的小宋第一次目睹留置的效果,急迫地想了解留置措施的相關規定。
“紀律君”如是說
留置是法律法規賦予監察機關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ǘ┛赡芴优?、自殺的;
?。ㄈ┛赡艽┗蛘邆卧?、隱匿、毀滅證據的;
?。ㄋ模┛赡苡衅渌恋K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監察法將留置這一重要的調查措施確立為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法定權限,解決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留置措施的運用需要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涉案要件,是指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二是證據要件,是指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且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三是具備四種法定的情形之一,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要件,才能對被調查人實施留置。
在監察機關的十二項調查措施里,留置可謂是一道“殺手锏”。從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大量案例已經證明,留置措施在反腐敗、懲治職務犯罪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
相關案例
2018年5月,深圳市紀委監委采取指定管轄方式,指定南山區紀委監委對羅某等3宗行賄案件進行審查調查。南山區紀委監委依法對相關涉案人員采取留置措施,并充分使用9種審查調查措施。審查調查期間,案件審理人員提前介入,與調查組共同對調取的各類證據審核把關,對瑕疵證據提出補證建議。同時,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溝通,就案件定性、法律適用及移送相關事宜交流意見,實現監察委員會留置措施與檢察機關逮捕強制措施無縫對接。
同年6月,南山區紀委監委依法將羅某等3宗涉案金額均達數百萬元的行賄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3宗深圳市紀委監委指定南山區紀委監委管轄的留置案件,也是監察體制改革后,南山區首次移送檢察機關的行賄留置案件。
延伸閱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實現“兩規”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辦法的創新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雖然威力巨大,但它有著嚴格的使用限制。各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都應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就批準權限而言,市級、縣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還應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還應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一般情況下,留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對于留置的場所以及被留置人的相關權利都有著嚴格的要求,以確保權力不被濫用。(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