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第102期】打擊報復舉報人將予以嚴處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近日,我市區級巡察工作全面啟動,社會對此高度關注。一名匿名讀者致電紀律君,在咨詢如何向巡察組反映問題之后,還表現出對打擊報復的擔心。那么,反映問題干部群眾的權利怎么保障呢?打擊報復舉報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紀律君”如是說】
巡視和巡察工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具有很強的政治意義。向巡視組或巡察組舉報、反映真實問題,是黨員群眾的權利,也是黨員干部違紀問題線索的主要來源之一。而打擊報復舉報人,不啻在阻止組織的自我凈化和自我完善。因此,為了保護舉報人、知情人的利益,暢通反映渠道,我黨對打擊報復反映人的行為明令禁止,并作了相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明確規定,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吨泄采钲谑形P于全面開展巡察工作的意見》也同樣規定,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被巡察單位及工作人員有“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情形的,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按照以上規定,經查實對向巡視組或巡察組反映問題者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對有此類想法的違紀黨員形成了有力震懾。
【相關案例】
2014年,廣東省委第三巡視組在對省地質局進行巡視期間,該局原局長歐陽志鴻在知悉該局某處長向巡視組舉報其問題后,一度召開黨組會強行通過舉報人的免職決定。巡視組負責人聽聞后立即采取對策,妥善處理,歐陽志鴻的“報復之計”并未得逞。隨后,省委第三巡視組在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后,及時向省紀委移交線索。經查,歐陽志鴻違反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2015年4月3日,歐陽志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收繳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延伸閱讀】
我黨一向高度重視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保護,除了上文談及的巡視巡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還對其他形式阻撓、打擊批評、檢舉的行為做了規定。《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上述規定處理。因此,做錯了應該知錯就改,而不是去堵別人的嘴。想通過壓制、阻撓、打擊、報復來掩蓋自己的問題,不但“欲蓋彌彰”,而且“錯上加錯”。(記者 任琦 通訊員 戰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