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第175期】服從組織分配是黨員的義務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老竺是某區直單位的負責人,最近區里干部崗位交流,安排他到街道任職,并發布了任免公文。然而,老竺對這個安排頗為不滿,一是認為自己是“老資格”,這次崗位調整沒有聽自己的意見;二是覺得新單位離家較遠,上下班不方便,而且在那邊人生地不熟。為此,老竺甚至想過,干脆不去新單位上任,反正組織也不會拿我怎么樣?
【“紀律君”如是說】
具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是我們黨區別于其他政黨的一大特點。然而現實中,個別黨員雖然人入了黨,但思想沒有跟上,組織觀念淡薄,尤其是在涉及到個人工作的分配、調動、交流等切身利益時,與組織討價還價、錙銖必較。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諸多黨內法規,觸犯了黨的紀律底線。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明確,“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也明確指出,“領導干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
2018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服從組織安排是黨員最基本的要求,沒有任何條件可講。老竺作為一名老資格的黨員干部,更應該帶頭堅決服從黨組織決定,決不能因個人情緒拒絕黨組織的分配、調動,否則將會受到黨紀的處分。當然,老竺如果覺得自己確有難處,可以在堅決執行黨組織既有決定的前提下,通過正常渠道如實反映和報告自身的情況。
【相關案例】
2014年10月,經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對該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副主任許楠的職務進行調整,免去原職務,將其調到街區綜合服務中心擔任副主任。該職務調整經過黨工委討論決定并發文公布,符合程序、合法有效。但2015年底,許楠在未經街道黨工委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街區綜合服務中心離崗,回到社區服務中心工作直至2018年6月。在此期間,相關組織和個人沒有態度鮮明地執行黨工委決定,沒有正確履行自身職責,對許楠擅自離崗聽之任之。2019年4月,在查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2019年4月11日,西城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許楠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務撤職處分,降為科員,對該案中負有責任的2個組織和其他4名個人進行相應的問責。
【延伸閱讀】
實踐中,個別黨員干部面對正常的崗位調整,不顧全大局,打著自己的“小九九”,對組織的安排不滿意,與組織討價還價。有的拈輕怕重,不愿去工作壓力大的地方;有的認為某些崗位容易出力不討好,對日后升遷不利……這種與組織討價還價、對崗位挑三揀四的做派,說到底是私心太重、黨性不純的表現。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執行黨的紀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讓黨紀黨規成為‘紙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應’。”黨組織的決定就是命令,紀律規矩不容褻瀆。面對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行為,要勇于發揮紀律“高壓線”的作用,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執紀問責,對違紀行為堅持零容忍,每一個黨員干部更應該自覺把黨的紀律刻在心上,無條件服從黨組織決定。(記者 楊麗萍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