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第151期】異地退休不是黨員免責的“保險箱”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老王原來是中部地區某縣直單位的負責人,去年退休后,他把戶口和黨組織關系隨遷到獨生子所在的某一線城市社區。退休以來,為往返老家和生活便利,老王多次向原單位“借用”公車,并報銷過路費、燃油費等相關費用。老伴勸老王,這種行為要不得,可能會挨處分。老王覺得老伴危言聳聽,心想自己都已經退休了,并且黨組織關系不在原單位,查出來了大不了退還用車費用,不會有什么事。
“紀律君”如是說
老王即便已經退休,黨組織關系發生了遷移,但不論何時何地、不論在職退休,只要是共產黨員,就應該以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就受到黨紀法規的約束。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上文中,老王公車私用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公車使用管理制度。雖然他使用的是原單位的公車,黨組織關系也已經轉移,但只要查實存在違紀行為,原單位所在地的紀檢監察部門也會及時向現黨組織關系所在地的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照樣逃不過黨紀的處分。
相關案例
2013年1月,山西省陽泉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王承志辦理提前離崗手續。同年2月,王承志向陽泉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下屬單位陽泉市政府機關多種經營部借用小客車一輛,用于往返北京與陽泉以及處理個人事務。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間,王承志多次在陽泉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銷火車票、該小客車的過路費、燃油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共計8165元。2015年12月,王承志將其黨組織關系轉入北京市海淀區曙光街道世紀城時雨園社區。
2017年9月,有群眾向山西省陽泉市紀委監委反映王承志公車私用問題。陽泉市紀委監委隨即進行了初步核實,其間,王承志將8165元過路費、燃油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退還給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考慮到王承志的黨組織關系已轉入北京市海淀區,陽泉市紀委監委將該問題線索向海淀區紀委監委進行了通報。最終,王承志因公車私用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延伸閱讀
隨著我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各類人員的戶籍、黨組織關系等流動也日益頻繁。尤其是,離退休黨員領導干部戶籍、黨組織關系等隨遷到獨生子女工作、生活所在地,在增強當地社區黨組織活力的同時,也加大了黨員教育管理的難度。一方面,新遷入離退休黨員領導干部原有的違紀違法問題不易被發現;另一方面,該黨員原單位也不好立案處理,增大了查處難度。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待違紀行為同樣如此。離退休后黨組織關系異地轉移絕不是免責的保險箱。原單位所在地紀檢監察部門應當發揮對黨員干部在任時的廉潔自律、作風建設情況掌握及時的優勢,對查出的黨員干部在職時的違紀問題及時向現黨組織關系所在地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現黨組織關系所在地也要加強對新遷入組織關系黨員的監督管理,收到相關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作出相應處理。(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 羅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