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某局黨組書記老楊每次開黨組會都習慣先發言、先定調。最初還有黨組成員對他的發言提出不同意見,并指出“一把手”先發言不符合會議程序,違反了議事規則。但老楊聽不進意見,還直接批評與他意見相左的同志。久而久之,各項工作基本就變成了他一人說了算。上級紀委經過調查核實這一情況后,對老楊給予批評教育。老楊認為自己只是作風強硬,做決定都是為了干好工作,怎么就違紀了呢?
“紀律君”如是說
在老楊看來,違反議事程序,由個人決定重要問題,只是符合個人能力的工作方式,頂多算“作風強硬”的“小問題”。殊不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種做法已經違反了民主集中制,觸犯了紀律底線。
《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本條所稱“違反議事規則”,主要是指違反黨章第十條關于“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第十條關于“凡屬全委會或常委會職責范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的規定以及各級黨組織制定的具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本條所謂“重大問題”,是指根據黨內法規的規定以及黨組織具體議事規則的要求,應當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的問題。比如:根據《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規定,下列問題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而不得由個人專斷:(1)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2)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3)干部的重要任免、調動和處理;(4)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5)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問題。適用中應當注意的是對不屬于應當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的一般性問題,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個人或者少數人作出決定的,不構成違紀。
老楊作為單位“一把手”,在決定重大問題時,為了個人權威而違反議事規則,變集體領導為個人專斷,使黨的領導和組織原則變成了“多數服從少數”、“集體服從個人”,破壞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影響了黨內民主的健康發展,容易造成重大問題決策的失誤。上級紀委在這一行為尚未造成重大損失前予以糾正,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關案例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間,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錫西村黨總支書記林作綿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擅自將村集體所有的厝地分配給4名村民使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15年2月,因違反民主議事規則,林作綿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延伸閱讀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
從另一方面說,黨內民主發揚得充分不充分,衡量的是領導干部執政能力、執政水平和黨性修養。只有自由發揚民主,自覺接受監督,領導干部才能保持純潔性。同時也只有堅持正確集中,才能凝聚黨委班子智慧、進行正確決策,才能調動干部群眾積極性,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