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第104期】向巡視組巡察組打探消息 本質上屬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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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么辦
近日,某單位領導老王聽說市委巡察組即將進駐的消息后,向巡察組成員打聽有沒有收到關于自己的舉報。巡察組對其進行嚴厲批評。老王悔不當初,擔心自己打探巡察消息的行為會“罪加一等”,遂向“紀律君”咨詢相關紀律。
“紀律君”如是說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立案審查的中管干部中,60%以上是根據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查處的,對違紀人員形成了強烈震懾。也正因為對自己違紀行為被發現的恐懼,少數違紀人員想方設法獲得巡視巡察的“內部消息”,希望可以提前“做準備”,以逃避黨規黨紀的處分。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曾于2016年6月22日刊文指出,“打探消息”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防止組織發現其違紀問題,逃避調查,因此在本質上也屬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為人相應黨紀處分。
《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同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下稱《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情形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也就是說,強迫、唆使巡視、巡察工作人員泄露工作秘密,在紀律處分時會受到從重或加重處分。此外,《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還規定,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所以,對待巡視巡察工作的正確態度,絕不是打聽消息,而是積極配合,如果曾經有過違紀違規行為,應盡早向組織如實交代,爭取從輕處理。
相關案例
2017年7月3日,中紀委發布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副書記、副主任張喜武嚴重違紀被處分的消息。通報稱,張喜武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內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打探巡視信息,利用職權為親屬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此外,他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張喜武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正局級非領導職務;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
延伸閱讀
個別領導干部打聽巡視巡察的“內部消息”,說到底還是因為自己有經不住組織審查的地方,心里有鬼才會懼怕查到自己身上。他們偷偷摸摸地“打探消息”,以為知道“下一步動作”就可以提前串口供、銷證據。然而,機關算盡,終究還是逃不過黨組織的嚴密審查,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正所謂“身正不怕影子斜”,若堅守底線,從沒做過違規違紀的事情,何必怕組織調查,更不必在巡視巡察組進駐時如坐針氈,惶惶不可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