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老李剛從市直某單位離職,做生意的同學老朱就找上門來,希望他做一下原單位同事的“工作”,幫忙拉個項目,并勸他,反正都離職了,不是公務員了,不受約束了,更好“打招呼”,況且事后還有協調費,何樂不為?老李覺得不妥,于是留言咨詢紀律君,這種事能辦嗎?
●“紀律君”如是說
同學老朱的說法,乍一聽似乎有點道理,畢竟離職人員已經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貌似不再是職務犯罪的主體。但實際上并非如此,黨紀法規對離職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都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即使離職了也別把自己不當“干部”。
為了適應不斷發展的新形勢,日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增加了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即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里所說的“職務上的影響”不僅包括在任時的影響,還包括了離職以后的影響。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對離職的國家公務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即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第一款行為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以,不論是從黨紀還是從法律來看,老李如果真的為同學老朱拉生意,向原單位打招呼,事后收取好處費,看似并沒有動用自己的職權,實際上卻是在利用其原職務的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朱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典型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以,這個忙,老李沒法幫。
●相關案例
李石,先后任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城市發展處處長和市投資推廣署副署長,2014年5月辭去公職。2016年8月,深圳某市政工程項目對外招標。某公司董事長林某為順利中標,找到李石幫忙協調關系,并承諾事后予以感謝。李石答應,并找負責這項工作的賈某(另案處理)幫忙,表示事后予以感謝。隨后,賈某幫助林某公司中標,林某也按事先商量好的金額給予李石“好處費”。2017年底,李石因受賄被開除黨籍,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延伸閱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各類人員之間的流動日趨常態化,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實屬正常。但近年來個別干部卻把離職當成突破黨紀國法撈取不法所得的一種手段,有的與企業老板約定“在職辦事,離職兌現”,有的離職樂于扮演權力掮客,一手拉著社會老板,一手拉著在職的領導干部,瘋狂斂財。上文提到的李石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影響力來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案件。李石案中,其到案后無知地表示:“我收錢的時候不是公職人員,怎么就是受賄呢?”但他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通過打招呼為林某公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最終,在辭去公職后受到黨紀的制裁實屬咎由自取。該案的查處再次證明了無論何人無論何時“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也釋放了深圳對腐敗零容忍的強烈信號,更給個別在受賄方式上玩花樣妄圖規避法律的人敲響了警鐘。(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 羅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