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某局處長老王最近有些糾結,做生意的同學找他幫忙協調項目,并稱自己的公司就要上市,為了表示感謝,可以讓他認購一些原始股并由家人代持,等到公司上市后拋售以獲利。考慮到同學的公司資質較好,即使“不協調”也有可能拿到項目,但自己出面成功率會更高,而且“投資”原始股又不是收錢,老王有些心動了。但妻子卻認為這樣不妥,堅決反對,于是咨詢紀律君,老王能去“投資”原始股嗎?
“紀律君”如是說
老王同學描繪的場景的確誘人,舉手之勞就可以“合法”投資獲益,可問題是,這種方式真的合法嗎?公職人員進行個人投資理財活動時,區分合法投資還是非法受賄的關鍵在于,有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關于這一點,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作了詳細規定,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根據這一規定,老王如果為同學的公司在項目上打招呼,看似做了個順水人情,事實上卻構成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事后購入原始股,那么就可以認定為受賄。因此,老王的同學看似提供了一條“合法”的發財路,實際上卻是挖了個“大坑”。老王還是不要動這種“投資”念頭為好。
相關案例
2012年至2017年,深圳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與循環經濟處原處長李鐳,利用擔任能源處副處長、處長在審批項目等方面的職務便利,幫助某科技公司成功申報6個政府扶持資金和政府投資項目,獲得政府股權投資3000多萬元,產業扶持資金人民幣4500多萬元。
為感謝李鐳的幫助以及希望以后繼續在申報項目方面得到李鐳的支持,該公司董事長朱某在2015年時告訴李鐳,其正在申請股票上市,表示愿意拿出50萬股原始股讓李鐳認購,原始股認購價格為1.5元/股,待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賣出股票獲利,以此作為好處費,李鐳答應并認購。隨后,李鐳通過他人將認購款75萬元轉至公司指定賬戶,并以他人名義與該司簽署股權代持協議。同年,該公司股票在新三版掛牌交易,以發行價每股9.5元人民幣計算,該50萬股總值人民幣475萬元,扣除75萬元人民幣股本后,李鐳獲利人民幣400萬元。
后經查明,李鐳還通過非法認購其他公司原始股、收受干股或現金、購物卡等方式收受其他人的賄賂。受賄總額共計人民幣737.5萬元。2018年,李鐳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同時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延伸閱讀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受賄行賄手段也在悄然變化,投資股票、理財、開辦公司等,因貌似“合法”而得到受賄、行賄雙方青睞。上文提到的李鐳案就是一宗典型的以非法認購原始股和收受干股方式受賄的案件。他主觀上有受賄的心,客觀上有獲利的實,雖然打著“投資”的幌子,卻改不了“受賄”的里子。而他的結局,也和其他違紀違法案件一樣,費盡心機規避黨紀國法,最后卻只能落個“竹籃打水一場空”。
該案是深圳市紀委監委成立后,查處的第一起以股權方式受賄的案件,其查處既顯示了監察體制改革后形成的反腐敗強大合力,也釋放了深圳對腐敗零容忍的強烈信號。愚者用自己的教訓教育別人,智者用別人的教訓警醒自己,李鐳案再次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在受賄這個問題上玩再多花樣也是枉然,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 羅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