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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報記者 黃子蕓 通訊員 羅文潮 蔣增
我該怎么辦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實施一個月以來,不少地方發布的審查調查通報中出現了依據該法給予違法公職人員政務記過、記大過,甚至撤職、開除的表述,引起了大家的關注。不少讀者在后臺給“紀律君”留言,想了解政務處分有哪些種類,對應的處分期間分別是多久。今天,“紀律君”就跟大家來聊聊政務處分的種類和處分期間。
“紀律君”如是說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這與監察法對政務處分種類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是政務輕處分,撤職、開除處分是政務重處分。
同時,政務處分法第八條第一款對不同種類政務處分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期間,即“(一)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大過,十八個月;(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總體而言,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類政務處分以及相應的處分期間,由輕到重,構建了完善的階梯化的政務處分檔次體系,符合政務處分實踐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政務處分“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基本原則。
相關案例
7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烏海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武鳳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武鳳梅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延伸閱讀
處分種類和處分期間是懲戒制度的重要內容,從新中國成立,我國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種類和處分期間的規定幾經完善,最終形成一套較為成熟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1952年,政務院頒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確立了公務員獎懲制度。1957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確立了8種處分種類,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1993年,國務院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去掉了降職和開除留用察看,將處分確定為6種,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此后,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均沿用了6種處分種類,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還對處分期間作了規定。2012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的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有4種: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在充分借鑒已有制度、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監察法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類。政務處分法進一步明確了各類處分的期限和適用規則等,最終形成了目前較為完備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