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首席編輯 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年輕黨員小黃在學習黨紀處分條例時,雖然很快就掌握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但對不同紀律處分之間的關系和影響把握得不是很清楚。于是,他咨詢“紀律君”,不同紀律處分分別適用于哪些黨員?影響期有多久?具體會有怎樣的影響和后果?
【“紀律君”如是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不同的紀律處分均有相應的影響期,即在一定期限內對受處分黨員擔任黨內外職務的資格等作出限制性規定。
警告是最輕的黨紀處分,適用于違紀情節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嚴重警告是一種重于警告的較輕黨紀處分,適用于違紀性質和情節比較重的黨員。《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撤銷黨內職務屬于較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現任全部黨內職務或某一個或幾個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是僅次于開除黨籍的較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不宜再擔任現任全部黨內職務的黨員。《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延伸閱讀】
實踐中,不少黨員干部容易把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相互混淆。雖然兩者都是黨組織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干部的手段,但黨紀處分是黨員存在違紀行為需要受到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是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條例》明確了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實現了黨紀處分與組織處理的有機銜接,有助于推動形成懲戒合力。因此,日常工作中,要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善于運用黨紀處分、組織處理等多種方式,實現處理效果的最大化,不允許以組織處理代替黨紀處分,或者以黨紀處分代替組織處理。